自考《中國法制史》章節(jié)試題及答案:第19章
第二十章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名詞解釋
1、天壇憲草:1913年10月,國會憲法起草委員會經過三讀程序,通過了《民國憲法草案》,亦稱“天壇憲草”。由于該草案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國民黨企圖以法律制約袁世凱的要求,因而為袁所不容,最終因其破壞而流產,并未得以公布施行,只能以草案相稱。因憲法起草委員會設在北京天壇祈年殿,故史稱“天壇憲草”。
2、袁記約法:根據袁世凱提出的《增修臨時約法大綱案》七條,約法會議制定并通過了《民國約法》,1914年5月1日由袁世凱簽署施行,同時宣布廢止《民國臨時約法》。這部約法完成是按照袁世凱的意志制定出來的,故在歷史上被稱為“袁記約法”。
3、賄選憲法:1922年11月15日憲法起草委員會召開第35次會議,開始制定憲法,1923年10月5日,曹錕以每票5000元代價向國會議員行賄后“當選”為大總統(tǒng)。隨后,受曹、吳控制的國會通過憲法草案,并于10月10日曹錕就任大總統(tǒng)時正式公布,定名為《民國憲法》。由于完成這部憲法的民國第一屆國會第三屆常會受曹錕、吳佩孚的控制,部分議員接受了曹錕為當選大總統(tǒng)而給予的賄賂。因而這部憲法一開始就蒙上了賄賂的陰影,時人譏之為“賄賂憲法”。
二、簡答題
簡析“袁記約法”的特點。
答:“袁記約法”與《民國臨時約法》相比,在內容上主要變化有:
第一,擴大總統(tǒng)的權力。在國家權力的配置方面,《民國約法》雖然形式上規(guī)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機關的權力地位。但實際上賦予大總統(tǒng)超越三機關之上的權力,從而動搖了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民主共和政體。規(guī)定大總統(tǒng)對外代表民國,對內為國家元首,其統(tǒng)治權包括行政權、立法權、人事權、軍事權、外交權、財政權、戒嚴權等。
第二,取消責任內閣制度。在行政權力的配置方面,《民國約法》將《民國臨時約法》中的責任內閣制改為總統(tǒng)制。國家行政機關實際上只是執(zhí)行總統(tǒng)個人意志的辦事結構。
第三,取消國會制度,以“參政院”行立法之職能。《民國約法》取消了《民國臨時約法》規(guī)定的國會兩院制,同時規(guī)定設置設置立法院作為立法機關。并規(guī)定大總統(tǒng)可依任意否決其議定的法律案,甚至大總統(tǒng)有召集立法院,宣告開會、停會、閉會的權力。
“袁記約法”雖然在形式上拼湊了美、日、法、英等國的一些憲法條文,但從內容上看,它從根本上動搖了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共和政體,確立了總統(tǒng)集權制,實際上是確認了袁世凱個人專制獨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