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國法制史》章節(jié)試題及答案:第7章
第七章 中國封建社會的社會身份法律制度
簡答題
1、簡述中國古代貴族階層的種類及其法律地位。
2、簡述中國封建社會平民階層及其法律地位。
3、簡述中國封建社會賤民階層的種類及其法律地位。
參考答案:
第七章 中國封建社會社會身份法律制度
1、簡述中國古代貴族階層的種類及其法律地位。
古代的貴族階層有血緣貴族、異姓貴族、官僚階層以及士大夫階層。他們屬于法律上的特權(quán)階層。這種特權(quán)身份稱之為“貴”,和表示擁有財富的“富”并沒有直接的聯(lián)系。具有特權(quán)的士大夫,有的家境并不富裕,是所謂的“貴而不富”;有些商人、地主擁有大量財富,卻不具有社會特權(quán)地位,是所謂“富而不貴”。
2、簡述中國封建社會平民階層及其法律地位。
平民階層包括沒有官職或爵位的地主、自己有士地的自耕農(nóng)、耕種地主士地的雇農(nóng)、佃農(nóng)以及工商業(yè)者。西周的平民分為“國人”和“庶人”兩部分,春秋時期,“國人”和“庶人”之間的差別不復(fù)存在,都成為受制于國家法律的個體農(nóng)民。商鞅變法時規(guī)定成年男性一律編為“士伍”,秦朝統(tǒng)一全國后,平民稱為“黔首”。唐朝稱“凡人”,與賤民相對稱,也稱為“良人”、“良色”,俗稱百姓、白丁等。春秋時齊國宰相管仲曾將平民分為士、農(nóng)、工、商“四民”,且必須世襲,這一劃分對后世有深遠的影響。
3、簡述中國封建社會賤民階層的種類及其法律地位。
賤民是指受到法律歧視,并被法律認定為低人一等的社會階層。古代法律所認定的賤民又可分為兩個等級。地位稍高的是隸屬于官府的官戶、雜戶等等名目的賤民,以及隸屬于私人的蔭附、部曲、客女、雇工人等等名目的賤民;其主要特點是沒有獨立的戶籍,依附于官府機構(gòu)或其主人,但具有相當?shù)娜松碜杂,可以獲得并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處在底層地位最低賤的,則是官私奴婢,在法律上一般被視同為財物,沒有人身自由。此外還有一種賤民雖具有獨立戶籍及人身的自由,但因其從事的職業(yè)如倡(妓女)、優(yōu)(戲子)、皂卒(衙役)等等,而在習(xí)俗及法律上受到歧視,如不得與良民通婚、子孫不得充當官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