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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輔導資料:第四章_第2頁

來源:華課網校  [2019年1月9日]  【

  二、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一)合同的生效

  1.《合同法》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標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3.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解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如果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視為有權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1)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2)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三)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費用等內容約定不明的處理

  1.一般規(guī)則

  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一般規(guī)則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送錢上門);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上門提貨);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

  (4)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四)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例如:A.B簽訂了100元的買賣合同,A向B付款,B向c送貨。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有瑕疵的,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例: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例如:A企業(yè)和B企業(yè)簽訂買賣合同,雙方事先約定,由C向A發(fā)貨,A向B付款。

  (五)抗辯權的行使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無給付先后順序的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抗辯權。

  2.后履行抗辯權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俳洜I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yè)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六)代位權

  例: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到期不能還本付息,同時甲公司又怠于行使自己對丙公司的到期債權100萬元(購貨款)。

  評析:乙銀行(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為原告,以丙公司(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

  1.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

  (3)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

  (4)債務人的債務已到期;

  (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釋: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予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七)撤銷權

  1.債權人可撤銷的情形

  (1)債務人“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蛘邜阂庋娱L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惡意的)。

  解釋: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解釋:“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例:甲企業(yè)不能清償乙銀行貸款,經查,甲企業(yè)于2005年1月1日放棄對丙企業(yè)100萬元的債權。如果乙銀行于201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評析:自債務人的行為實際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1)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yōu)先受償權利。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代位權VS撤銷權

 

代位權

撤銷權

行使條件

“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主動“放棄”到期債權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

到期

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被告

次債務人

債務人

債權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有優(yōu)先權

無優(yōu)先權

費用由誰負擔

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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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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