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1)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如實向保險人陳述。
。2)保證。保證是指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向保險人作出的履行某種特定義務的承諾,或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
構成最大誠信原則內容的保證,是保險合同的基礎。
。3)棄權和禁止反言。
棄權是指保險人放棄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保證而產生的保險合同解除權。禁止反言是指保險人既然放棄自己的權利,將來不得反悔再向對方主張已經放棄的權利。棄權與禁止反言是兩個相互對應的概念,棄權是禁止反言的前提,禁止反言是棄權引起的法律后果。
2.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3.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指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時,其從保險人處所能獲得的賠償只能以其實際損失為限。
基本含義包含兩層: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否則,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了保險事故,但被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這是損失補償原則質的規(guī)定。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fā)布。二是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前的狀態(tài),而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于或少于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量的限定。
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4.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對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保險事故于損害后果直接應具有因果關系。此處的近因并非是指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而是指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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