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特征
與有效合同相對的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贌o效合同具有違法性。一般來說,無效合同都具違法性,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例如,當事人訂立合同采購違禁品。無效合同的違法性表明此類合同不符合國家意志和立法目的,因此國家以法律的力量予以干預,使其不發(fā)生效力。
、跓o效合同自始無效。所謂自始無效,即合同從訂立時起即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tài)。
無效合同的種類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下列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的范疇: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謂惡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非法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共同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