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埋置深度如何確定?
基礎埋置深度關系到地基是否安全、經濟和施工的難易,如何選擇基礎埋置深度影響因素很多,但對每項具體工程,往往就其中一、二項因素起決定作用。
考慮基礎埋深時應根據以下條件確定:
(1)建筑物的功能和用途,有無地下室,設備層和地下設施,基礎型式和構造;
(2)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載大小和性質 例如高層建筑,豎向荷載大,又受風力和地震水平荷載,采用筏形基礎和箱形基礎的埋置深度隨著高度增加應適當增大,不僅應滿足地基承載力的要求,還要滿足變形和穩(wěn)定性的要求,除巖石地基外其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樁箱或樁筏基礎埋置深度(不計樁長)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1/20;位于巖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筑,常需依靠側面巖土體來承擔水平荷載,其基礎埋置深度應滿足搞滑要求。
(3)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 根據場地巖土層分布情況,在滿足地基穩(wěn)定和變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礎應座在工程地質性質較好的持力層上,當存在軟弱下臥層時,基礎應盡量淺埋,加大基底與軟弱下臥層頂板的距離;當土層分布明顯不均勻或各部位荷載差別很大時,同一建筑物的基礎可以采用不同的埋深對不均勻沉降進行調整。除巖石地基外,基礎埋深不宜小于0.5m。 基礎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當必須埋在地下水位時,應考慮施工中可能出現的涌土、流砂的可能,采取基坑排水、坑壁圍護等使地基土不受擾動的措施,沿應考慮基礎由于水浮力有可能上浮等問題。
(4)相鄰建筑物基礎埋深 相鄰建筑,由于附加應力的擴散和疊加,使得太近的兩幢新老建筑產生附加的不均勻沉降,有可能使建筑物開裂或傾斜。新建筑物的基礎埋深不宜超過原有建筑物基礎的底面,否則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其數值應根據原有建筑荷載大小、基礎形式和土質情況確定,一般不小于相鄰基礎底面高差的1~2倍,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取分段施工、設臨時加固支撐、打板樁、地下連續(xù)墻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筑物地基等措施以保證已有建筑物的安全。
(5)地基土凍脹與融陷的影響 當凍土厚度較大,土溫比較穩(wěn)定,或不采暖建筑,基礎始終處于凍土層的“保持凍結法”設計原則。對上部結構剛度較好或對不均勻沉降不敏感的或高溫車間、浴室等,按允許融化原則設計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