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選調生考試公共基礎知識精選:刑法之侮辱罪的認定
侮辱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區(qū)別表現(xiàn)在:前者侵犯的是他人名譽,后者侵犯的是性的自主權;前者的對象沒有限制,后者的對象只能是婦女;前者不要求采取強制方法,后者必須采取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前者必須公然實施侮辱行為,后者不要求公然實施;前者要求情節(jié)嚴重,后者不要求情節(jié)嚴重;前者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后者不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出于報復等心理對婦女實施傷害其性的羞恥心,侵犯其性的自主權,違反性行為秩序的行為(如甲出于報復當眾或者在非公共場所強行脫掉婦女乙的衣褲的行為),是對婦女的性的自主權的侵犯,也是對婦女名譽的侵犯,但針對婦女而言,性的自主權這一權益性質重于其他方面的名譽,于是刑法對侵犯婦女的性的自主權的行為作了特別規(guī)定。因此,凡是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損害婦女的性的羞恥心,侵犯婦女的性的自主權的行為,就不再屬于第246條的侮辱行為。換言之,除強奸罪之外,侵犯婦女的性的自主權的行為,都屬于刑法第237條規(guī)定的猥褻行為。據(jù)此,不管出于什么動機與目的,不管在什么場所,強行剝光婦女衣褲的行為,都屬于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如果將上述甲的行為認定為侮辱罪,則存在疑問。與單純侵犯名譽的侮辱罪相比,甲的行為更為嚴重地侵害了乙的性的自主權與性的羞恥心,僅以侮辱罪論處會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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