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止性及相關規(guī)定
(一)禁止房屋租賃的規(guī)定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為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以下情況不得進行房屋租賃: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于違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huán)保、衛(wèi)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我國對房屋租賃實行兩項登記備案制度。
(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書面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有關、當事人的合法證件等文件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1)書面租賃合同;
(2)房屋所有權證書;
(3)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4)城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二)公安部門登記備案
1.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guī)定,不準出租危險房屋和違章建筑。
2.私有房屋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查對符合房屋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3.出租人的治安責任主要有: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
(2)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并領取暫住證;
(3)發(fā)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報告;
(4)停止房屋租賃的應當及時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
4.承租人的治安責任主要有:
(1)必須持有本人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證件;
(2)租賃房屋用于居住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guī)定在3日內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暫時戶口登記;
(3)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派出所審報備案;
(4)承租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險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