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統計法的基本原則:
(1)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
(2)統計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原則;
(3)統計調查對象依法履行義務原則;
(4)維護統計調查對象合法權益原則;
(5)保障統計信息社會共享原則。
2、 我國統計法發(fā)展情況:最早統計法律始建于周朝,第一部現代意義的統計法律是1932年國民政府頒布的《民國統計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通過了《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統計法》的重大修改。
3、 統計調查分類:政府統計調查、民間統計調查。
(1)政府統計調查:是指由政府統計機構依法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根據統計法的規(guī)定政府統計調查包括(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我國幾乎所有的政府統計調查都是義務性統計調查具有強制性。
(2)民間統計調查:是有民間統計機構以自己的名義或者接受委托進行的統計調查,民間統計調查特點:自愿性、營利性;
4、調查項目的概念:是指在一定時期為實現特定統計調查目的而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
5、統計調查項目的擬定及審批:
(1)國家統計調查項目。
(2)部門統計調查項目。
(3)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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