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知
告知義務(識記):
指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統(tǒng)計執(zhí)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證
1.聽證程序(領會)
聽證程序:指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
聽證程序是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充分行使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種程序上的制度保障。
在聽證程序中,當事人有權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主張;有權為自己辯解;有權要求聽證機關提供證據(jù)和處罰依據(jù);有權與執(zhí)法者進行對質和辯論。
2.啟動聽證程序的條件
《統(tǒng)計執(zhí)法檢查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統(tǒng)計執(zhí)法檢查機關在作出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二萬元以上的罰款,對公民處以二千元以上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啟動聽證程序應滿足的兩個條件:
(1)對單位罰款超過了一定數(shù)額。
(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3.有關聽證程序的具體規(guī)定。(簡單應用)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jù)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