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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江師范學院2018下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證面試考生須知

來源:內(nèi)江師范學院  [ 2019年01月04日 ]  【
內(nèi) 容 摘 要
內(nèi)江師范學院2018下半年教師資格證面試2019年1月5日至6日:上午:08:30-12:10,下午14:30-18:10;

  2018年下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內(nèi)江師范學院考點考生須知

  (一)考試時間

  2019年1月5日至6日:

  上午:08:30-12:10,下午14:30-18:10。

  (二)考試地點

  內(nèi)江師范學院西區(qū)第五教學樓

  (三)臨時休息點

  內(nèi)江師范學院西區(qū)禮堂

  (四)考試入場、出場通道

  考試期間,第五教學樓設一個考生入場口,為學術報告廳左側(cè);設一個考生出場口為學術報告廳右側(cè)。

  (五)考場周邊交通

  考試期間(1月5日上午7:00-下午18:30,1月6日上午7:00-下午18:30),第五教學樓周邊(西區(qū)大門至五教南樓、音樂樓外、后勤處至五教南樓)施行交通管制,禁止停放車輛。進入校園的各類機動車輛一律停放在行政樓后及行政樓前等停車場,緩慢行駛且禁止鳴笛。建議考生盡量不開車。

  (六)內(nèi)江師范學院考點示意圖

內(nèi)江師范學院考點示意圖

  (七)考試期間紀律投訴電話:2341900

  二、面試考生守則

  一、考生必須按照準考證上的時間參加考試,入場時須主動出示《準考證》及身份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的核驗。

  二、考生應在規(guī)定時間進入候考室。截止進入候考室時間15分鐘后,遲到的考生禁止進入候考室,面試成績按缺考處置。

  三、考生應攜帶必要的文具(簽字筆等)進入候考室。禁止攜帶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個人電腦等參加考試。

  四、考生進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靜。

  五、考生在監(jiān)考員點名后應迅速前往面試考場。

  六、備課時,應將本人準考證、身份證放在課桌上,以便監(jiān)考員核驗。

  七、面試結束后,考生應立即離開面試考場,不得向面試考官詢問面試結果和分數(shù),不得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

  八、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于違反考場規(guī)定、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和舞弊者,按照國家教育考試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九、考生應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進行正常工作。對擾亂考點秩序、恐嚇、威脅監(jiān)考員的考生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三、警示篇

  (一)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08月29日發(fā)布,2015年11月01日實施)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關于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xiàn)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2.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3.抄襲他人答案的;

  4.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5.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1.組織作弊的;

  2.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4.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5.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決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zhì)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2.組織團伙作弊的;

  3.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內(nèi)江師范學院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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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limingjuan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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