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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記代理人《理論與方法》復習重點(10)

中華考試網  [ 2017年1月18日 ]  【

2017年土地登記代理人《理論與方法》復習重點(10)

  財產權、物權、不動產物權

  分析和討論土地權利的特征,必須把土地權利放在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財產權體系等這一大背景下考察.這里先簡要介紹財產權、物權、不動產物權等內容,然后在此基礎上,對土地權利的特征進行分析和闡述.

  (一)財產權

  規(guī)定和調整土地權利的法律,除了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外,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我國民法主要調整兩種社會關系,一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與此相對應,由民法規(guī)定和調整的民事權利主要可分為兩類,即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通?梢砸越疱X衡量其價值的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如物權、債權等.人身權是指以與權利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等.《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中規(guī)定了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土地權利即屬民事權利中的財產權范疇.

  (二)物權

  物權是財產權的一種.財產權可進一步分為物權 (準物權)和債權.分別由物權法和債權法規(guī)范和調整.事實上.迄今為止,我國的現(xiàn)行法律體系并沒有提出物權的概念,更沒有一部完整的物權法.但物權作為一個大陸法系民法上的概念,早在羅馬法中就有出現(xiàn),一直沿用至今,已較為成熟;同時《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一節(jié)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規(guī)定的大多數權利,符合物權的基本特征,民法學界普遍認為這些權利屬于物權,因而并不影響我們從理論上對物權和物權法進行討論.還有必要說明的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引入物權概念,制定物權法,已成為當務之急.目前,國家也已著手進行這項工作.

  物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權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效益的排他性財產權.其中物是人們可支配和利用的物質財富.

  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把握:

  (1)物權是一種財產權.它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

  (2)物權是以一定的物為客體的財產權.以無體財產或給付為標的的權利,不是物權.同時物權的標的只能是一定的物,要么是權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要么是權利人根據法律、合同所支配的他人的物.

  (3)物權是支配型財產權.財產權可分為兩種類型,請求型財產權和支配型財產權.請求型財產權如因合同、侵權行為等發(fā)生的債權,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給付財產.才能實現(xiàn)利益.支配型財產權則是權利人不需請求他人給付財產,自己支配標的物即直接實現(xiàn)財產利益的權利.

  (4)物權可分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的物權和依照授權支配他人的物的物權.前者叫自物權,后者叫他物權.

  債權是和物權并列而言的.關于債權,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對債做了規(guī)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進言之,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這種民事法律關系中,一方享有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而他方則負有滿足該項請求的義務.例如,在買賣關系中,買方有請求賣方依約交付出賣物歸其所有的權利,賣方則相應地負有將出賣物交付買方的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稱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稱債務人.

  物權和債權都是財產權,都是民法調整財產關系的結果.但是二者又有不同的特征.對二者加以區(qū)分,有助于我們進一步加深對物權的理解.

  首先,從反映的社會關系看,二者的性質不同.債反映動態(tài)的財產關系,即財產流轉關系,也就是財產由一個主體轉移給另一個主體的關系;物權則主要反映靜態(tài)的財產關系,也就是財產的歸屬關系所有權是財產流轉的前提和結果,債則是財產流轉的法律表現(xiàn).

  其次,從法律關系的主體上看,二者的主體范圍不同.債是轉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其主體雙方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權利原則上只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所以民法理論上將債稱為相對的法律關系,將債權稱為對人權.而物權關系是特定的權利主體和不特定的義務主體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即物權關系中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物權人的權利對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都發(fā)生效力.因此,民法理論上將物權關系稱為絕對法律關系,將物權稱為對世權.例如,在買賣之債中,買方 (債權人)和賣方 (債務人)都是特定的,買方只能對賣方主張權利:而作為財產所有關系中的物權人有權向侵犯其權利的任何人主張權利.

  第三,從法律關系的客體上看,二者的客體范圍不同.債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等;而物權的客體只能是物,不包括行為.

  第四,從法律關系的內容上看,二者的內容不同.債權人的權利主要不是體現(xiàn)在自已實施某種行為的可能性上,而是要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須依靠債務人的行為.例如,買受人作為債權人,有權取得出賣物的所有權,但他只能通過出賣人將出賣物的所有權轉讓給他才能實現(xiàn)其權利,并不能直接取得或支配該物.而所有人所享有的權利則主要是自己實現(xiàn)某種行為的可能性,物權人對自己的財產可依法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不需借助于他人的行為,就可以實現(xiàn)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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