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的取得
根據(jù)所有權的取得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權與意志為根據(jù),分為:
一、原始取得
是指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取得新物、無主物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jù)而取得所有權.包括:
(一)生產(chǎn),即通過人的勞動攫取自然物、創(chuàng)造社會財富的過程.
(二)取得原物之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原物之孳息由原物的所有人取得.
(三)國家強制取得所有權.如罰款、沒收.
(四)國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與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的所有權.《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guī)定.
(五)國家或集體取得無人繼承的財產(chǎn)的所有權.
(六)無主動產(chǎn)之先占取得.
(七)取得添附物之所有權.所謂添附是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結合、混合在一起而成為新物或者利用別人之物加工成為新物的事實狀態(tài).包括:
1、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結合在一起而成為一種新物,對附合物的歸屬,可按如下原則處理:(1)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所有人;(2)主物+從物--主物所有人;(3)不分主從的,由雙方共有.
2、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摻合、融合在一起而成為新物,混合物由原物價值量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權,原物價值量相當?shù)?由原物所有人共有.
3、加工:是指將他人之物加工制造成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物.加工的新物的所有權歸屬按下列規(guī)則處理:如果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對比原料價值和加工后的增殖量加以權衡.如果前者高于后者,則歸屬原料所有人.如果后者高于前者,則歸屬加工人.
(八)善意取得和時效取得
二、繼受取得
是指根據(jù)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轉移之所有權.
(一)繼受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1、買賣;2、互易;3、贈與;4、繼承和遺贈;5、取得法人終止后遺留的財產(chǎn);6、其他.
(二)所有人取得所有權的時間
1、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
2、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所有權自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轉移.
(1)遺產(chǎn)所有權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轉移;
(2)不動產(chǎn)所有權轉移從辦理過戶手續(xù)時轉移.
(3)動產(chǎn)所有權轉移,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從約定.
三、善意取得制度
(一)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在動產(chǎn)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以移轉動產(chǎn)所有權為目的,由讓與人將動產(chǎn)交付給受讓人,即使讓與人無移轉該動產(chǎn)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以善意受讓時,仍取得該動產(chǎn)所有權的法律行為.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能引起善意取得實際發(fā)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 標的物須為動產(chǎn)
金錢及無記名有價證券也包括在內.
應注意以下例外:記名有價證券的轉讓須依背書或辦理過戶手續(xù),因此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債權不能作為善意取得的標的物;在一定條件下,盜竊物品、遺失物等占有脫離物可以作為善意取得的標的物,例如,遺失物的遺失人未在法定期間內回復其物時,遺失物的善意取得人便確定,終局地確定該物的所有權.另外,受讓人受讓的動產(chǎn),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動產(chǎn).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如槍支彈藥和毒品等,不適用善意取得;國家專有的財產(chǎn)和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國有財產(chǎn),也不適用善意取得.
2.讓與人必須是動產(chǎn)的占有人
3.讓與人必須是無權處分人
4.受讓人受讓動產(chǎn)的占有
5.受讓人必須是善意的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指善意取得構成要件具備時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善意取得最基本的法律效果在于,善意取得一旦具備構成要件,受讓人即取得動產(chǎn)所有權.
(四)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
我國目前的立法未規(guī)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我國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僅限于非法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情況,將讓與人限定為動產(chǎn)的非所有權人和部分共有人,將善意取得的方式限于有償取得.
(一)生產(chǎn),即通過人的勞動攫取自然物、創(chuàng)造社會財富的過程.
(二)取得原物之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原物之孳息由原物的所有人取得.
(三)國家強制取得所有權.如罰款、沒收.
(四)國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與無人認領的遺失物的所有權.《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guī)定.
(五)國家或集體取得無人繼承的財產(chǎn)的所有權.
(六)無主動產(chǎn)之先占取得.
(七)取得添附物之所有權.所謂添附是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結合、混合在一起而成為新物或者利用別人之物加工成為新物的事實狀態(tài).包括:
1、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結合在一起而成為一種新物,對附合物的歸屬,可按如下原則處理:(1)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所有人;(2)主物+從物--主物所有人;(3)不分主從的,由雙方共有.
2、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摻合、融合在一起而成為新物,混合物由原物價值量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權,原物價值量相當?shù)?由原物所有人共有.
3、加工:是指將他人之物加工制造成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物.加工的新物的所有權歸屬按下列規(guī)則處理:如果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對比原料價值和加工后的增殖量加以權衡.如果前者高于后者,則歸屬原料所有人.如果后者高于前者,則歸屬加工人.
(八)善意取得和時效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