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土地登記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輔導(35)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又稱為“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僅將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兩類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規(guī)定為可撤銷。合同法在此基礎上擴大了可撤銷合同的范圍,將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納入可撤銷合同之列?沙蜂N的民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之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可以對抗任何人即使民事行為具有可撤銷的因素,只要撤銷權人未在規(guī)定的撤銷期內行使撤銷權,民事行為就仍然有效。
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當由撤銷權人為之,其效力的變更或者撤銷,以撤銷行為為條件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jīng)撤銷,其自始無效,也即撤銷行為具有溯及力。撤銷權在性質上是一種形成權,撤銷權的行使,為撤銷權人單方的行為,無需相對人的同意。
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撤銷權的行使與否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以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消滅如果撤銷權人沒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要求變更民事行為的部分內容,則該民事行為仍然發(fā)生效力。
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限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如果撤銷權人在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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