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物權客體的原因而消滅,如標的物毀損或滅失導致原物權的終止。這種消滅又稱為物權的絕對消滅,由于物本身的滅失,使原來建立在這一權利客體上的物權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而徹底消滅。 物權消滅的具體原因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幾個方面:
(1)混同。物權消滅原因的混同,是指兩個無并存必要的物權同歸于一人的法律事實。這時的混同雖然表現(xiàn)為權利的混同,但實際上卻是權利與義務的混同。物權混同時,對混同的效力有不同的主張:兩物權混同時,其中一物權被他物權吸收而消滅;由于同一物上所有權或他物權的同時存在,或定限物權與以其為標的其他定限物權同時存在,并無不可,且其在不動產(chǎn)登記上有一定效力,因此,物權不因混同而消滅;兩物權混同時,原則上其中一物權消滅,但該物權對本人或第三人有利害關系時不消滅。
(2)拋棄。拋棄是指權利人不將其物權移轉(zhuǎn)于他人而使其物權歸于消滅。拋棄是單獨行為。拋棄物權,應有意思表示。如欲拋棄動產(chǎn)所有權,除了有拋棄的意思表示外,還須放棄對該動產(chǎn)的占有;在拋棄其他動產(chǎn)物權(如質(zhì)權)時,須向因拋棄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并交付其動產(chǎn)。在拋棄不動產(chǎn)所有權時,除了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外,還要向登記機關涂銷所有權登記;在拋棄不動產(chǎn)其他物權時,除了要向因拋棄而直接受利益的人作出拋棄的意思表示外,還要向登記機關涂銷登記。
(3)標的物滅失,是物權消滅的當然原因。
(4)因法定原因而消滅。例如,采礦權因法定原因而被撤銷。
(5)法定期間之經(jīng)過。
(6)他人因時效取得物權而使原物權消滅。因時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權的,不僅原所有權消滅,而且存在于該標的物上的其他物權也消滅。因時效完成而取得其他物權的,原存在于該標的物上的不能相容的同種物權也消滅。
(7)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以所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因此,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擔保物權也消滅。應注意,最高額抵押權在其存續(xù)期限未屆滿前,并不因其所擔保的債權額為零而消滅。
(8)由于繼承權遭受侵害后于一定期限內(nèi)不行使回復請求權,導致因繼承而取得的物權喪失。
(9)標的物被征用或沒收。因征用或沒收,使得標的物之上的物權消滅。
(10)動產(chǎn)添附于他人的不動產(chǎn)或動產(chǎn),他人取得動產(chǎn)所有權時,原動產(chǎn)的所有權及該動產(chǎn)上的其他權利消滅。
例題:物權消滅的具體原因主要表現(xiàn)為 ( )。
A.混同 B.拋棄 C.標的物滅失 D.添附 E法定期間之經(jīng)過.
答案:ABCE
解析:添附是物權關系的發(fā)生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