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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土地登記相關法律》復習資料:公務員

來源:中華考試網  [ 2016年4月5日 ]  【

  公務員

  一、公務員的概念和范圍

  我國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執(zhí)行國家公務的、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我國公務員的范圍限于在行政機關系統(tǒng)任職的人員,即在行政機關系統(tǒng)工作但不包括其中的工勤人員。所謂工勤人員,如打字員、清潔工、修理工等,是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從事后勤雜務的人員。

  我國公務員不僅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而且還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

  二、公務員的分類

  我國國家公務員可分為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公務員和一般公務員。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根據組織法由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選舉或決定產生,其任期與相應政府每屆任期相同。政府換屆后,上一屆政府組成人員可在下一屆政府中留任,如其不留任下屆政府組成人員,可轉任為一般公務員。一般公務員通過考任、調任、聘任等方式產生,其任期不受政府換屆的影響。一般公務員也可通過法定程序轉任為政府組成人員。

  此外,我國國家公務員還可分為領導職公務員和非領導職公務員。領導職公務員是指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正副省長、正副部長、正副市長、正副司長、正副局長、正副廳長、正副縣長、正副處長、正副科長、正副鎮(zhèn)長、正副鄉(xiāng)長等;非領導職公務員是指辦事員、科員、正副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等。對于擔任主任科員以下的非領導職公務員,一般采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錄用,對某些具有特別性質的公務員則采用聘用的方式任用。而對于領導職公務員,則是采用選任、調任等方法任用。

  三、國家公職關系

  國家公職關系是指公務員因擔任國家公職、執(zhí)行國家公務而與國家(以行政機關為代表)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任何公民,都會基于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而與國家產生一般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公民經法定程序成為公務員并擔任國家的行政職務,那么,在其以一般公民資格和國家之間形成的一般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上,又產生一種新的、特殊的法律關系,即國家公職關系,或稱行政職務關系。

  公民經過法定程序,進入行政機關擔任一定的行政職務,成為公務員,從而與國家之間構成國家公職關系。

  (一)國家公務員的任用方式

  1.選任即由國家權力機關通過選舉任命公務員。

  2.委任即有權機關不通過選舉方式而直接任命公民擔任行政公職。委任可以由國家權力機關委任,也可以由行政機關委任。

  3.調任調任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調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以及公務員調出國家行政機關任職兩種情形。其中,調入行政機關任職,導致國家公職關系的發(fā)生,必須經過嚴格考核,考核合格并到培訓機構接受培訓后方能正式任職。

  4.考任考任是指國家通過競爭考試的方式任用國家公務員。

  國家公職關系的變更,主要包括晉升、降職、交流、撤職四種情形。

  國家公職關系的消滅,是指由于存在一定的法律事實,致使公務員職務關系不能繼續(xù)存在的情形。

  (二)導致國家公職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

  1.退休 我國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2)喪失工作能力。而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工作年限滿30年。國家公務員退休以后,雖然仍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養(yǎng)老保險金和其他各項待遇,但其與國家之間構成的公務員法律關系則隨退休而消滅。

  2.辭職我國公務員享有辭職權,公務員向行政機關提出辭職申請后,行政機關應在3個月內予以審批。但是,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以及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公務員,不得辭職。

  3.辭退我國公務員辭退的法定情形包括:1)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其考核等次連續(xù)2年被確定為"不稱職";2)不勝任現(xiàn)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3)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其工作,本人拒絕對其的合理安排;4)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15天,或1年內累計超過30天;5)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而對之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公務員被辭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待業(yè)保險。

  4.調出調出也導致國家公職關系的消滅。

  5.死亡公務員死亡自然導致其與行政機關公職關系的終結。

  6.開除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除非處分錯誤,否則不予解除,而且在開除后不享受公務員保險和公務員其他福利待遇。

  (三)國家公職關系的內容

  1.公務員的權利1)身份保障權;2)依法執(zhí)行公務權;3)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的權利;4)參加培訓的權利;5)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6)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7)辭職權。

  2.公務員的義務1)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的義務;2、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執(zhí)行公務的義務;3)密切聯(lián)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的義務;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5)忠于職守,要求公務員在完成本職工作位務的過程中,必須盡職盡責,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做好本職工作。任何公務員都不得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得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同條第3項)。否則,將受到行政處分,被追究法律責任;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義務;7)公正廉潔、克己奉公的義務;8)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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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評論責編:zhang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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