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掌握:
1、 民法的概念: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 特征:
熟悉:
1、 民法調整的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1)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主要特點:①作為民事主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地位平等;
、诋斒氯艘馑急硎咀杂;
③等價有償。
(2)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主要特點:①當事人主體平等;
②以特定人身利益為內容;
③與主體不可分割。
了解:
1、 民法的作用:
(1) 民法是保障市場體制正常運行的有效法律形式;
(2) 民法為市場體制提供基本保障;
(3) 民法促進民主政治。
二、 民法的基本原則
掌握:基本原則的概念
1、 平等原則:是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不是經濟實力或其他條件的平等。平等原則是我國民法的核心原則之一,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體現(xiàn)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點。
2、 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可以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充分根據(jù)自己的內心意愿,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 等價有償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價值規(guī)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財產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勞務,均應當向對方支付相應的代價。
4、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應當合乎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司法機關在行使裁判權的時候,也應當體現(xiàn)公平的觀念。
5、 誠實信用原則:又稱誠信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都應當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去規(guī)避法律或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同時,誠信原則還要求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
6、 公序良俗原則:又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原則,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與社會或社會成員共同有關的利益。所謂社會公德,是指在一定社會里占有統(tǒng)治地位的道德,它依靠社會輿論、信念、習慣和教育等方法來維持。
7、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指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均不得超過其正當界限,否則即構成權利的濫用,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權利的行使,原則上應當依照權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當有一定程度和范圍。如果權利的行使完全無視他人和社會利益,則違反了權利存在的宗旨。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誠信原則的當然內容。
熟悉:基本原則的內容
1、 平等原則:
(1)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2) 不同的民事主體參加同一民事關系,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 民事權利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2、 自愿原則:
(1) 當事人有依法進行某種活動或者不進行某種活動的自由,他人無權干涉;
(2) 當事人有選擇行為相對人、行為內容與行為方式的自由。在商品生產與商品交換的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自由為自己廟宇權利義務;
(3) 當事人有權約定糾紛的解決條款,明確糾紛發(fā)生后的解決辦法;在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還可以自愿確定處理合同糾紛的準據(jù)法。
3、 等價有償原則:
(1) 民事主體從其他民事主體處取得利益,除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以外, 均應當支付一定的代價;
(2) 雙方的利益和負擔應當大體相當,即等價。當然,等價不絕對的相等,而只是說,不應當顯失公平;
(3) 民事主體的權利受到損害,致害方應當給予相當?shù)难a償。
4、 公平原則:
(1) 民事主體在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上要公平合理,不能顯失公平;
(2) 民事主體合理承擔民事責任,在通常狀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責任與過錯的程度相適應;雙方對造成損失都沒有過錯的,按照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擔損失;
(3) 司法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時,應該考慮公平原則,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規(guī)定,又公平合理;特別在缺乏具體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裁判者更應當本著公平和正義的觀念進行妥當?shù)淖杂刹昧俊?/P>
5、 誠實信用原則:
(1) 任何民事主體要對他人講究信譽,恪守諾言,誠實不欺,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2) 任何人應當充分生產尊重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惡意加害于他人。也就是說誠信原則要求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
6、 公序良俗原則:
7、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1) 公民、法人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項民事權利,實現(xiàn)并享受自己的利益,同時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
(2) 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依法可以進行自力救濟或者公力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