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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土地登記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講義(1)_第2頁

中華考試網  [ 2017年12月28日 ]  【

  四、合同的可撤銷和可變更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合同的可撤銷和可變更是指由于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對已經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銷或變更。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的特點

  (1)合同的撤銷或變更是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撤銷或變更。即是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撤銷權或變更權的結果。這一特點表明,即使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具有可撤銷、可變更的因素,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能主動予以撤銷或變更。另外,法院或仲裁機構在受理了當事人的請求后,也應根據當事人的具體請求予以處理,即“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屬于相對無效的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或變更權所針對的是已經生效的合同,即合同在被撤銷之前或變更之前均為有效合同,只有當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予以變更時,合同才自始無效或效力發(fā)生變化。所以,與確定無效合同有明顯的區(qū)別。

  (3)可撤銷的合同一經撤銷,合同當事人之間便消滅合同關系,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時。而合同經變更后,當事人之間仍然存在著合同關系,只是合同關系的內容發(fā)生了變化。變更的效力也追溯到合同成立時。

  (二)撤銷權、變更權的行使

  撤銷權和變更權一般是由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來行使的,該權利的行使可以是直接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經協(xié)商達到撤銷或變更合同的目的。如果雙方協(xié)商不成,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當事人在行使請求權方面,還應符合《合同法》第55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三)可撤銷和可變更合同的種類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guī)定,可撤銷和可變更的合同包括以下幾種: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有關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內容,詳見本書第五章第七節(jié)的闡述。

  (3)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guī)定中,將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行為都列為無效的民事行為。而在新《合同法》中卻對上述情況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①將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加以區(qū)分,對于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的,以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為標準,分別按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可變更合同處理;②將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列為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

  《合同法》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其理由主要在于:合同的效力一般只發(fā)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所涉及的是私權關系,只有當事人才能對各自的利益加以足夠的注意和維護,當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情況出現時,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或變更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當所訂立的合同危害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應歸于無效,這樣才能有利于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例題: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下列( )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A.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B.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C.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D.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答案:ABC

  解析: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五、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后果

  如前所述,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不僅不能產生合同履行的效力,還要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當然,這些法律后果并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具體表現為:

  (一)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所產生的效力

  1.合同自始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56條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該規(guī)定表明,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所產生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即從合同成立時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不是從被確認或被撤銷時開始無效。

  2.合同部分無效 《合同法》第56條規(guī)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應注意的是,不能將這一規(guī)定簡單理解為某一合同中既有無效的條款,又有有效的條款,不能孤立地看某一合同中的有效部分和無效部分。合同法的這一規(guī)定所強調的是,合同中無效部分對于合同的其他部分的影響力如何。如果合同部分無效并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即此時的合同屬于部分無效的合同。如果無效部分影響到合同的其他部分的效力,或者說合同的無效條款是足以決定合同性質的,那么將導致整個合同的無效,而不屬于合同的部分無效。例如,在一個買賣協(xié)議中,雙方明確約定了買賣的數量、價格、交付方式、履行期限等條款,單就這些條款,我們并不能看出其效力如何,然而,在這一買賣協(xié)議中的實質性條款是關于人口買賣的,那么,這個協(xié)議絕對是一個無效的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該協(xié)議中的有關數量、價格等條款都將是毫無意義的。

  3.不影響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57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二)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發(fā)生在當事人已經有實際交付標的物或價金的場合。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之前,當事人一方取得標的物或價金是以合同為根據的,而當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之后,就意味著這一根據消滅了,因此,接受財產的一方負有返還的義務。返還財產的目的是消滅無效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的效力,使恢復到合同成立前的狀態(tài)。

  返還財產的具體形式有兩種,①單方返還財產。單方返還發(fā)生在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另一方尚未履行的場合。②雙方返還財產。雙方返還是指雙方都負有返還從對方所取得的財產,但是,如果一方沒有違法行為,而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的,無違法行為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財產,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則無權請求返還財產。

  2.折價補償 當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返還的必要時,應當采取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然后以金錢的方式向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所謂財產的不能返還大致有兩種情況,①法律上的不能返還。根據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當事人一方將所取得的財產已經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是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的,那么就構成了法律上的返還不能;②事實上的返還不能。當標的物意外滅失且該標的物為不可替代物時,當事人就無法實際返還財產。在這些情況下,當事人就應當采用折價補償的方法,向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

  3.賠償損失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后,如果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應負責賠償對方當事人的損失;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則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也有過錯的,也應對自己的過錯負責,而不能要求對方承擔全部責任。

  4.追繳財產 《合同法》第59條規(guī)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碑斒氯藧阂獯▽儆诋斒氯穗p方(或代理人與相對人)具有共同的故意的行為,即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來使自己獲得非法利益。在無效的民事行為中,惡意串通屬于情節(jié)惡劣的違法行為,因此其后果不是相互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是要追繳雙方因合同而獲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給集體、第三人。

  例題:甲廠與乙廠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中約定:合同總價款為20萬元;甲廠向乙廠支付定金3萬元:任何一方違約需支付總價款3%的違約金。后因該合同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被宣告無效。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 2009年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試題)

  A.乙廠應返還甲廠定金6萬元

  B.乙廠應返還甲廠定金3萬元

  C.乙廠應支付甲廠違約金6千元

  D.甲廠無權要求乙廠支付違約金6千元

  E.乙廠應當返還甲廠定金6萬元同時支付違約金6千元

  答案:BD

  解析:《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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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評論責編:chaoli9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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