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應當同時明確用地者申請用地的途徑和方式,公開接受用地申請。
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即可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在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時限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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