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1、基本概念
國家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是對一宗地新確認的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的土地登記。授權對象為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
2、法律特征
(1)依法審批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2)權利受范圍限制 國有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主要針對自然壟斷的行業(yè)、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yè),以及支柱產業(yè)和高新技術產業(yè)中的重要骨干企業(yè)。
(3)使用權人無須支付資本金
(4)在授權期限和范圍內權利人有權處置土地使用權
(5)國家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應接受授權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3、申請人(重點掌握) 被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控股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集團公司。
4、申請時限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后30日內。
5、申請人應提交的權屬證明文件(重點掌握) 企業(yè)改制方案及批準文件;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及批準文件;土地估價報告?zhèn)浒覆牧?《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被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公司土地配置材料;建設用地批準書;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其他證明文件。
6、權屬審核(重點掌握)
(1) 申請人必須是被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控股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集團公司;
(2) 兩類企業(yè)土地資產處置方案應報國土資源部批準;
(3) 國家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期限應符合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
(4) 涉及宗地分割的,分割以后各宗地面積之和應等于分割前宗地面積。
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設定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設定登記
1、基本概念 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是指初始土地登記后,對一宗地上新設定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或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的土地登記。
(1)集體土地所有權:指中國農村勞動集體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自己所有土地的權利。
(2)集體土地使用權: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中派生出來的一種用益物權,含農用地的使用權、非農業(yè)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四荒”土地使用權。
2、法律特征
(1)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主體(重點掌握)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類型為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組農民集體三種。 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一般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如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則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享有優(yōu)先權。
(2)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集體土地
(3)集體非農業(yè)建設用地應依法按標準嚴格審批(重點掌握) 嚴格控制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不同行業(yè)和經營規(guī)模、用地標準; 農戶一戶一宅,面積不得超標,且盡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鄉(xiāng)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農村村民住宅等鄉(xiāng)(鎮(zhèn))村建設符合相關規(guī)劃要求。
(4)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建設
(5)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轉讓(租)、抵押或參股聯營(重點掌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治理開發(fā)者簽訂合同或協議; “四荒”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取得,年限最長五十年;權利期限內權利人可繼承、轉讓(租)、抵押或參股聯營的權利,但后三者要經村集體同意,鄉(xiāng)(鎮(zhèn))級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 府批準,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和抵押登記。
3、申請人 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使用者。
4、申請時限 作出申請登記決定或接到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要求登記書面文件之日起30日內。
5、提交的土地權屬證明文件
(1)集體所有權登記:土地改革時頒發(fā)的土地所有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批準文件;權屬界線協議書;其他證明文件。
(2)集體土地農業(yè)用地使用者申請地登記:人民政府批準文件;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拍賣金支付憑證;其他證明文件。
(3)鄉(xiāng)(鎮(zhèn))村企事業(yè)建設用地使用者申請登記: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設用地批準書;聯營合同;原《集體土地使用證》;其他證明文件。
(4)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者申請登記:人民政府批準文件;其他證明文件。
(5)集體所有的“四荒”地使用者申請登記: “四荒”地承包(租賃)合同或“四荒”地拍賣協議等;拍賣金支付憑證;其他證明文件。
6、權屬審核(要點,其他略)
(1) 集體土地所有權設定登記權屬審核的重點是權屬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2) 農業(yè)用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承包、租賃、拍賣“四荒”地使用權,最長不得超過50年;
(3)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