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涵義與特征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的其他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對于行政機關來說,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系統(tǒng)內部自我監(jiān)督的一種重要形式;對于行政相對人來說,行政復議是其認為合法權益被侵犯時所尋求的一種法律救濟手段。行政復議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的主體即復議機關是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復議權的行為。行政復議權是行政權的一個組成部分,整個行政復議活動是以行政機關為主導進行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它是一種行政行為。
2.行政復議是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的行為行政爭議是由于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權,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引起的爭議。行政復議只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它不解決民事爭議和其他爭議。因此,與其他行政行為相比較,行政復議具有司法性。
3.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并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前者如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為,后者如制定和發(fā)布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等。我國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附帶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中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但不審查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行政相對人如果認為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違法,應當通過其他法制監(jiān)督途徑解決。
4.行政復議是由行政相對人啟動的 一般的行政行為都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主動進行,是行政機關單方的行為。而行政復議只能由行政相對人啟動,沒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不能主動進行復議活動。從這一點來看,它與司法活動近似,而與一般的行政行為有區(qū)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