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倫斯登記制度
托倫斯登記制度為澳大利亞人托倫斯所創(chuàng),目前東南亞許多國家引入這一登記制度。其主要特點為:
1、初次登記不強制,但一經登記即進入強制登記狀態(tài)。不強制要求一切土地都必須登記,但任何一塊土地只要經第一次登記,其后的每一次土地權利的轉移或變動,都必須經過登記,非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
2、登記有公信力。土地權利一經登記,便有不可推翻的效力。
3、土地登記機關負有賠償責任。土地登記后產生的不可推翻的效力是由國家保證的,國家專門從收取的土地登記費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保證金,以賠償由于錯登而使土地權利人所受的損失。
4、采取實質審查主義。登記機關對土地登記進行實質性審查,并可要求經公告程序后方準予登記。
5、頒發(fā)權利憑證。土地登記簿填寫兩份,登記機關保留正本,權利人取得副本,正副本內容完全一致,副本作為土地權利人持有的土地權利憑證。
6、登記簿上的編成采取人的編成主義。土地登記簿按土地權利人登記的先后次序編成,而不是以土地為標準。
7、地籍圖可輔助說明登記簿的內容。
8、土地上如設有抵押權或其他權利,則作為該塊土地的負擔登記。
9、土地經登記后,如有處分或設定負擔,以及其他各種法律行為,須依照法定的契約方式,訂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