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址調查是權屬調查的核心,也是地籍調查的核心工作。實踐證明,土地糾紛中,大多數是界址糾紛,土地使用者最關心的是權屬界址認定。界址調查是指對相鄰雙方的界址狀況進行實地調查,經鄰界雙方認可,經各有關部門審核后,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經過土地登記的地籍成果,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一、界址調查的程序步驟
1.本宗地、相鄰宗地使用者及調查人員共同到現(xiàn)場,由本宗地及相鄰宗地使用者指界、認定界址點及界址線。本宗地及相鄰宗地的使用者同時到現(xiàn)場指界、認定有困難的,在初始地籍調查時,可分別到現(xiàn)場指界、認定。
2.界址認定后,調查人員會同雙方指界人,對認定的界址點現(xiàn)場設界標,繪制宗地草圖,勘丈界址邊長及關系邊長,并將界標種類、現(xiàn)場界址調查勘丈成果填寫到地籍調查表上。
二、界址認定的要求
1.相鄰宗地界址線間距小于0.5m時,宗地界址必須由本宗地及相鄰宗地的使用者親自到現(xiàn)場指界、認定。宗地界址臨街、臨巷、相鄰宗地界址線間距大于0.5m或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且用地圖上的界線與實地界線吻合時,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
2.單位使用的土地,必須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及本人身份證明。個人使用的土地,須由戶主出席指界,并出具戶口簿及其身份證明。法人代表或戶主不能親自出席指界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時應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指界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明(見表2-1、表2-2)。
3. 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應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委托代理人指界時應出具指界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4.經雙方認定的界址,必須由雙方指界人共同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蓋章;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的,本宗地指界人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蓋章即可。如果戶主不識字,可由調查人員代簽,戶主按手印或戶主蓋章并按手印。
5.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對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線按批準用地界線確定,多用部分在調查表中注明,待后處理。對批多用少的,原則上按實際使用范圍定界。代征的市政建設用地的宗地,按規(guī)定扣除代征地后,確定該宗地的界址。
6.歷史用地、沒有權屬文件的宗地,經審核后,一般按土地使用現(xiàn)狀確定界址。
7.宗地界址有爭議的,調查人員應在現(xiàn)場調解處理,F(xiàn)場調解不了時,在調查記事欄上寫明雙方爭議的原因,并標出有爭議的地段,呈報地籍調查、土地登記領導小組裁決處理。
8.一宗地有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時,能查清各自的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界線的,要查清。
9.所有宗地界址點,都要按規(guī)定設置界標。
表2-1 地籍調查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
同志,在我單位任 職務,系我單位法人代表,特此證明。
單位全稱(蓋章)
年 月 日
附注:①該代表人辦公地點: 聯(lián)系電話:
、谄笫聵I(yè)單位,機關、團體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表2-2 指 界 委 托 書
縣(市、區(qū))國土資源局:
今委托 同志(性別: 年齡: 職務: )全權代表本人出席 區(qū) 街 號土地權屬界線現(xiàn)場指界。
委托人(蓋章)
單位(蓋章)
委托代理人(蓋章)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三、對指界人缺席或不簽字的處理
權屬調查時,對指界人缺席或不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的,可按下面規(guī)定處理。
1.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線以另一方所指界線確定。
2.如雙方缺席,其宗地界線由調查人員根據現(xiàn)狀及地方習慣確定。
3.將現(xiàn)場調查結果及違約缺席指界通知書(見表2-3)送達違約缺席者。違約缺席者對調查結果如有異議,須在收到調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重新提出劃界申請,并負責重新劃界的全部費用。逾期不申請者,則1、2兩條確定的界線自動生效。
表2-3違約缺席指界通知書
××
現(xiàn)寄去地籍調查表一份(復印件),內有定界結果。如有異議,必須在通知收到后15日內提出劃界申請,并負責重新劃界的全部費用。逾期不申請,則以地籍調查表上定界結果為準。
--市(縣)國土資源局
年 月 日
4.指界人認界后,無任何正當理由,不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蓋章的,可參照缺席指界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四、界址標志的設定
1.界址認定后,雙方指界人均在場的情況下,調查人員應對所認定的界址點在實地現(xiàn)場按照《城鎮(zhèn)地籍調查規(guī)程》的要求設置界標。
2.必須對所有界址點設置標志。設置標志要注意因地制宜,保持市容美觀,便于保存。
3.設置界標的主要作用是:
a. 防止權屬調查、勘丈繪制宗地草圖與地籍測量對界址點的判別差錯;
b. 保障準確勘丈、繪制宗地草圖、地籍測量;
c. 界標是實地的法律憑證,是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的依據;
d. 便于對地籍調查的測量成果進行實地檢查;
e. 便于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減少違法占地和土地糾紛;
f. 有利于地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4. 界標種類和適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