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調查表的變更
界址未發(fā)生變化的宗地變更地籍調查時,地籍調查表的變更直接在原地籍調查表上進行,在原地籍調查表內變更部分加蓋“變更”字樣的印章,注記新變更內容,并將新變更內容填寫在變更地籍調查記事表內。需要到實地調查的,若發(fā)現原測距離精度低或量算錯誤,須在原地籍調查表上用紅線劃去錯誤數據,注記檢測距離,注明原因。當地籍調查表同一項內容變更超過兩次,應重新填制地籍調查表,在原地籍調查表封面及變更部分加蓋“變更”字樣的印章,與重新填制的地籍調查表一起歸檔。
界址發(fā)生變化的宗地變更地籍調查時,對新形成的宗地須按變更情況填寫地籍調查表,并注明原宗地號。在原地籍調查表封面加蓋“變更”字樣印章,并注明變更原因及新的宗地號。根據實地調查情況,按《城鎮(zhèn)地籍調查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以新形成的宗地為單位填寫地籍調查表。新增設的界址點、界址線須嚴格履行指界簽字蓋章手續(xù)。對沒有發(fā)生變化的界址點、界址線,不需重新簽字蓋章,但在備注欄內須注記原地籍調查表號,并說明原因,同一界址點變更前后的編號如果不一致,還應注明原界址點號。將原使用人、土地座落、地籍號及變更主要原因在說明欄內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