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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級審計師考試《法律》章節(jié)重點:處罰法

來源:考試網  [2017年11月17日]  【

  第二節(jié) 行政處罰法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1.定義:指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制裁措施。

  2.行政處罰種類:

     

  (二)行政處罰的設定

 

創(chuàng)設權

規(guī)定權

法律

各種

上位法有設定的,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guī)定

行政法規(guī)

各種-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性法規(guī)

各種-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

規(guī)章

警告、一定數量罰款

  【注意1】規(guī)章包括國務院部委的規(guī)章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

  【注意2】除以上四種,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3種)

  1.行政機關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2.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3.行政機關所委托的組織

  重點加顏色(1)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jiān)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2)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一)行政處罰的管轄

地域管轄

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行政機關,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經過地、危害結果發(fā)生地等

級別(職能)管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

除外原則

進出境的違反海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由海關查處

指定管轄

有爭議時,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原則

  1.行政處罰與責令改正并行原則

  2.一事不再罰原則: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給予兩種以上的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原則:不得以罰代刑。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拘留一日抵刑期1日,罰款1元抵罰金1元)

  4.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原則:違法行為在2年內(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連續(xù)的以終了計算)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三)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俨粷M14周歲; ②精神病人犯病時; ③違法行為輕微且無危害后果

  (四)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14-18歲; ②主動消除或減輕后果; ③受脅迫; ④有立功表現

  四、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zhí)行

  (一)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

  查明事實原則;事先告知權利原則;保障陳述申辯權原則。

  (二)行政處罰的程序

  程序: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

  1.簡易程序:

  (1)適用情形:違法事實確鑿,對于公民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2)程序:決定書當場交付,必須報行政機關備案

  2.一般程序:立案→調查、取證→做出決定

  (1)調查: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

  (2)決定:處罰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

  (3)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序:

  (1)適用情形: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注意】處以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金額5%以上且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的罰款是較大數額罰款。

  (2)要求:依職權或依申請

  (3)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4)具體程序:

 、佼斒氯艘舐犠C,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谛姓䴔C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鄢婕皣颐孛堋⑸虡I(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④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三)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原則

  1.自覺履行和強制執(zhí)行相結合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停止執(zhí)行

  3.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相分離

  (1)除當場收繳的罰款外,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2)在簡易程序中,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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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xiao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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