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1.申請期限: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行政復議的管轄
(1)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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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 |
行政復議機關 |
選擇管轄 |
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行為不服(如地稅局、工商局) |
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 |
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 |
上級管轄 |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行為不服 |
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 |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行為不服 |
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 | |
本級管轄 |
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 |
1.向做出該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申請。 |
(2)特殊:
實施者 |
行政復議機關 |
派出機構 |
設立它的部門或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
直接管理該組織的政府、政府工作部門 |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 |
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
被撤銷的行政機關 |
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 |
3.復議→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出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4)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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