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的概念、淵源和審計法律關系
(一)審計:指獨立的審計機構依法或者接受委托對被審計人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或允當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向法定機關或委托人報告的活動。
審計實質是由專業(yè)性的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的經(jīng)濟活動進行監(jiān)督。
根據(jù)審計的主體和性質的不同,審計可以分為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三類。
(二)審計法的概念
審計法的淵源包括:
1.《憲法》中關于國家審計的規(guī)定,我國l982年《憲法》規(guī)定了國家審計監(jiān)督制度;
2.法律,主要指《審計法》;
3.行政法規(guī),指國務院、中央軍委發(fā)布的或者由國務院批準有關部門發(fā)布的關于國家審計的規(guī)范性文件;
4.部門規(guī)章,指國務院審計部門和其他部門制定的關于審計的規(guī)范性文件;
5.地方審計法規(guī),指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審計法規(guī)。
重要時點:
1.1994年8月31日通過了《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該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第一部由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審計法律。
2006年2月28日,對審計法進行了修訂,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2.l997年10月,國務院發(fā)布施行《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2010年2月國務院發(fā)布《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定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審計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1.主體:包括國家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和第三方,第三方是指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2.客體: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具體反映在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中。
3.內容:指主體在審計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這些權利義務由審計法明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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