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 法律 第七章 票據法和證券法 知識點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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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據當事人 | 基本當事人:匯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 非基本當事人:背書人和保證人等 |
2 | 票據行為特征 | 要式性、無因性、文義性、獨立性 | |
3 | 票據行為的要件 | 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票據行為能力、票據意思表示真實 | |
4 | 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書面、記載事項、簽章和交付四項 | ||
5 | 票據法律關系 | 票據法律關系內容:付款請求權和付款義務,追索權和償付義務 | 非票據關系(非持票):票據返還和非票據關系、利益返還的非票據關系 |
6 | 票據基礎關系 | 票據基礎關系:票據原因關系、票據資金關系 | |
7 | 票據的權利的取得 | 善意取得給付對價:完全的票據權利;無對價無相當對價:不得優(yōu)于前手;惡意取得:不享有票據權利 | |
8 | 票據權利的行使和消滅 | 商業(yè)匯票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付款請求)自到期日2年;銀行匯票和本票自開出日2年;支票自出票起6個月;對前手的追索權6個月;再追索權3個月 | |
9 | 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 | 中斷時效、作出拒絕證明、提示付款 | |
10 | 票據權利的補救 | 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 |
11 | 票據偽造和變造 | 偽造:簽章 | 變造:金額等其他 |
12 | 票據抗辯 | 物的抗辯:對任何持票人提出,絕對抗辯 | 人的抗辯:對特定債權人提出,相對抗辯 |
13 | 出票的絕對記載事項(不記無效) | 匯票:表明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出票日期、出票簽章 | 本票:少付款人名稱;支票:少收款人名稱,支票可以授權補記金額和收款人 |
14 | 出票的相對記載事項(不記不會無效) | 匯票: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 | |
15 | 匯票的承兌 | 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 部分承兌或承兌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
16 | 匯票的背書 | 背書分為設質背書、轉讓背書、委任背書 | |
17 | 背書 | 絕對記載記事項:簽單和名稱;相對記載事項:日期;不得記載事項:條件背書和部分背書 | 其中條件背書(背書附條件的,條件不具有匯票的效力,背書有效);部分背書分別背書:背書無效 |
18 | 提示付款期 | 商業(yè)匯票和支票10天;銀行匯票1個月;本票2個月,支票出票日10日 | |
19 | 匯票的保證 | 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有條件不影響保證責任 | 保證人未在票據上注明保證字樣的不承擔票據責任,應承擔擔保責任 |
20 | 追索權 |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向其前手請示償還的權利 | 追索對象不嚴格的方向性,被追索人應該是持票人的前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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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證券法 | 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經紀、咨詢、財務顧問最低5000萬元 | 經營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資產管理其中一項最低1億元,經營兩項以上5億元 |
23 | 證券發(fā)行 | 證券發(fā)行分公開發(fā)行和非公開發(fā)行 | 公開發(fā)行是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證券,或向特定對象發(fā)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 |
24 | 債券發(fā)行的條件6條 | 1.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元,股份公司3000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利息 | 4.籌集的資金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5.利率不超;6.國務院規(guī)定 |
25 | 證券的承銷 | 不得預留,不得預先購入;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超過5000萬元應由承銷團承銷;代銷包銷不超過90日;屆滿未達到70%為發(fā)行失敗 | |
26 | 證券交易 | 為股票發(fā)行出具報告的人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的人自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股票 |
27 | 股票上市 | 股本不少于3000萬元,公開發(fā)行股份達到公司總數25%以上,股本超4億的公開發(fā)行比例10% | 暫停上市:最近3年連續(xù)虧損。終止上市:連續(xù)3年虧損,其后1年度未能恢復盈利 |
28 | 債券上市 | 期限1年以上,實際發(fā)行額不少于5000萬元 | 暫停上市:最近2年連續(xù)虧損。終止上市:連續(xù)2年虧損,限期未能消除的, |
29 | 內幕信息知情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東 | 內幕信息其中一條:公司主要資產抵押出售或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
30 | 上市公司收購 | 達到5%披露3日內編制報告,公告期不得買賣,以后每增加或減少5%后續(xù)披露,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 30%要約收購,30-60天,不得撤銷要約收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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