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學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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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題 李某受聘于一家技術咨詢服務公司,每月領取稅后工資3600元,公司每月按規(guī)定代繳其個人所得稅。 (1)2014年6月1日,公司與任職8年的李某解除了聘用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金120000元(該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20000元)。李某認為,自己取得的上述補償金為補償性質(zhì)的收入,不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2)2014年6月8日,李某從外單位取得不含增值稅的技術咨詢報酬50000元,將其中16000元通過國家機關捐贈給貧困地區(qū),李某計算其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5440元[(50000-16000)×(1-20%)×20%]。 (3)2014年6月1日~12月31日,將自有住房按市場價格出租給個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在不考慮其他稅費的情況下,李某認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1680元[(2000-800)×20%×7]。 (4)2014年8月,與一家證券交易所簽訂期限為6個月的勞務合同,合同約定李某每月為該交易所的股民講課四次,每次報酬1000元,李某認為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60元[(1000-800)×20%×4]。要求:結(jié)合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分項指出李某計算的個人所得稅錯誤的原因,并計算出正確的應納稅額。
參考答案:
(1)一次性補償金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shù)厣夏曷毠て骄べY3倍數(shù)額以內(nèi)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補償金超過3倍的部分=120000-20000×3-6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60000÷8-3500=4000(元) 應納稅額=(4000×10%-105)×8=2360(元) (2)通過國家機關捐贈,一般捐贈額的扣除以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的30%為限。李某取得一次勞務報酬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屬于畸高,應該適用加成征收個稅。應納稅所得額=50000×(1-20%)=40000(元) 捐贈扣除限額=40000×30%=12000(元) 實際應納稅所得額=40000-12000=28000(元) 應納稅額=28000×30%-2000=6400(元) (3)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居住用房,按10%的稅率征收個稅。應納稅額=(2000-800)×10%×7=840(元) (4)連續(xù)發(fā)生相同的勞務,以一個月為一次計算繳納個稅。應納稅額=(4×1000-800)×20%=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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