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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100萬元的設備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簽發(fā)一張金額為人民幣1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作為定金

來源:焚題庫  [2018年5月2日]  【
簡答題 2013年3月2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100萬元的設備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簽發(fā)一張金額為人民幣1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作為定金;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設備;A公司于B公司交付設備之日起3日內付清貨款;任何一方違約,應當依照合同金額的2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3月3日,A公司向B公司簽發(fā)了一張已由C銀行承兌的金額為1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B公司在收到該匯票后,于3月4日將其背書轉讓給D公司,D公司已經支付了對價。3月10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設備,經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貨,A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購買了設備,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0萬元,同時支付違約金20萬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異議,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雙倍返還定金和支付違約金的要求。4月5日,D公司在該匯票到期日向C銀行提示付款,C銀行以買賣合同已經解除為由拒絕支付票據款。 2013年5月1日,A公司為更新改造生產設備向C銀行貸款150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A公司以自己的一套流水線提供抵押,另外,由甲公司為A公司的貸款提供保證,甲公司與C銀行簽訂保證合同,但未明確約定保證的形式。雙方約定的保證期間為"甲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直至A公司的本息還清時為止"。 2014年5月1日,A公司無法清償上述C銀行的貸款,C銀行向甲公司要求清償,甲公司主張應先就A公司提供的流水線拍賣價款清償,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擔。經查,A公司C銀行訂立的抵押合同和甲公司與C銀行訂立的保證合同中,均未約定各自的擔保份額和責任承擔順序。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張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2)A公司要求B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0萬元,同時支付違約金20萬元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3)C銀行以買賣合同已經解除為由拒絕支付票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為A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證的形式是什么?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的保證期間應如何界定?并說明理由。 (6)甲公司提出先就A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償,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擔的說法是否符合《物權法》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A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張符合規(guī)定。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B公司未在3月10日按期交付設備,經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因此A公司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2)A公司要求B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0萬元,同時支付違約金20萬元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但兩者不可同時并用。 (3)C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在本題中,D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對價的持票人,取得了票據權利,承兌行能以買賣合同已經解除對抗B(B因為A、B之間的基礎關系不存在而不享有票據權利,屬于對人的抗辯),但不能以其與持票人的前手B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因此,承兌人C銀行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 D無條件地支付匯票金額。 (4)甲公司為A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證的形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根據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題中,由于甲公司未與C銀行約定具體的保證形式,因此應該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5)甲公司的保證期間為2014年5月1日~2016年5月1日。根據規(guī)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本題中,甲公司與C銀行就保證期間的約定不明確,因此甲公司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2014年5月1日)起2年。 (6)甲公司提出先就A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償,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擔的說法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物的擔保和保證并存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果保證與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則債權人先就債務人的物的擔保求償。保證在物的擔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本題中,由于各自均未約定擔保份額和清償順序,因此A企業(yè)(債務人)提供的物保與甲公司提供的人保并存,應該先執(zhí)行物的擔保,甲公司就不足的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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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知識:一、合同法律制度與物權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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