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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

來源:焚題庫   2017-11-24   【
單選題【2014年真題】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銀行未向甲公司主張過債權(quán),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銀行將該筆債權(quán)轉(zhuǎn)讓給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過公開競拍購買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因乙銀行轉(zhuǎn)讓債權(quán)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對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B.甲公司債務(wù)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4月15日起中斷

C.丁公司債務(wù)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5月16日起中斷

D.丁公司有權(quán)向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參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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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評論責(zé)編:chen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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