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選題【2014年真題】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銀行未向甲公司主張過債權(quán),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銀行將該筆債權(quán)轉(zhuǎn)讓給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過公開競拍購買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因乙銀行轉(zhuǎn)讓債權(quán)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對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B.甲公司債務(wù)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4月15日起中斷
C.丁公司債務(wù)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5月16日起中斷
D.丁公司有權(quán)向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參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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