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5日,甲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戊的房屋作為大昌公司將來的登記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記成立,馬瑋為公司董事長,甲任公司總經(jīng)理。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興平公司以一棟廠房出資;甲的出資是一套設備(未經(jīng)評估驗資,甲申報其價值為150萬元)與現(xiàn)金100萬元。
2013年2月,在馬瑋知情的情況下,甲偽造丙、丁的簽名,將丙、丁的全部股權轉讓至乙的名下,并辦理了登記變更手續(xù)。乙隨后于2013年5月,在馬瑋、甲均無異議的情況下,將登記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權作價300萬元,轉讓給不知情的吳耕,也辦理了登記變更等手續(xù)。
現(xiàn)查明:第一,興平公司所出資的廠房,其所有權原屬于馬瑋父親;2011年5月,馬瑋在其父去世后,以偽造遺囑的方式取得所有權,并于同年8月,以該廠房投資設立興平公司,馬瑋占股80%.而馬父遺產(chǎn)的真正繼承人,是馬瑋的弟弟馬祎.第二,甲的100萬元現(xiàn)金出資,系由其朋友滿鉞代墊,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將該100萬元自公司賬戶轉到自己賬戶,隨即按約還給滿鉞。第三,甲出資的設備,在2012年6月初,時值130萬元;在2013年1月,時值80萬元。
問答題第1題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張甲設備出資的實際出資額僅為80萬元,進而要求甲承擔相應的補足出資責任?為什么?參考答案:不可以。確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應以設備交付并移轉所有權至公司時為準,故應以2012年6月初之130萬元,作為確定甲承擔相應的補足出資責任的標準,對此可以參照《公司法解釋(三)》第9條、第16條。(第三條發(fā)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證據(jù)證明發(fā)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第六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jīng)公司發(fā)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fā)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問答題第2題吳耕能否取得乙轉讓的全部股權?為什么?
參考答案: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權,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轉讓給吳耕。至于乙所受讓的丙、丁的股權,雖然無效,但乙已登記于公司登記之中,且吳耕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登記中,因此參照《公司法解釋(三)》第26、28條的原理,吳耕可以主張股權的善意取得。
(第二十六條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物權法釋義: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
●立法背景
善意取得是所有權特別取得的重要方式,物權保護立法對此都要規(guī)定。如《瑞士民法典》對于善意取得作了非常全面的規(guī)定。其第714條規(guī)定:以所有權移轉為目的善意取得動產(chǎn)的,依照占有的規(guī)定,其占有受保護的,即使陔動產(chǎn)的讓與人無此轉讓權,該善意占有人仍取得該動產(chǎn)的所有權。第933條規(guī)定:凡以善意受讓動產(chǎn)所有權或有限物權的人,即使轉讓人未被授予讓與權,亦應保護受讓人取得該動產(chǎn)的事實。第1 153條規(guī)定:從非所有權人處取得物品轉讓的人可以通過占有取得所有權,但是,以實行占有之時具有善意并且持有適當?shù)乃袡噢D移證書為限。在權利證書未表明所有權上附有其他人的權利并且取得方具有善意的情況下,占有人無任何負擔地取得所有權。可以以同樣的方式取得用益權、使用權和質權。第1154條規(guī)定:誤信出讓人為所有權人或者誤信前占有人已經(jīng)取得了物品的所有權的理由不適用于知曉原因不法仍然取得物品的人。我國臺灣“民法”也有較為全面的規(guī)定,其第801條規(guī)定:動產(chǎn)之受讓人占有動產(chǎn),而受關于占有規(guī)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第886條規(guī)定:質權人占有動產(chǎn),而受關于占有規(guī)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質權人仍取得質權。第948條規(guī)定:以動產(chǎn)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I止該動產(chǎn)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條文解讀
善意取得,指受讓人以財產(chǎn)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chǎn),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善意取得既適用于動產(chǎn),又可適用于不動產(chǎn)。善意取得中的受讓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讓人是無處分權人,否則不構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維護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條件:第一,受讓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讓人是無處分權人。第二,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款。第三,轉讓的財產(chǎn)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不構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既適用于動產(chǎn),又可適用于不動產(chǎn)。當事人出于善230意,從無處分權人手中購買了房屋并登記過戶,善意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善意取得制度常被認為僅適用于動產(chǎn),其實不然,不動產(chǎn)也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瑞士就有不動產(chǎn)的善意取得,其民法典第973條中規(guī)定:出于善意而信賴不動產(chǎn)登記簿的登記,因而取得所有權或其它權利的人,均受保護。
善意取得與可追認的無處分權人處分財產(chǎn)行為有別。善意取得制度中出讓人與可追認的無處分權人處分財產(chǎn)行為中的出讓人均是無處分權人,故善意取得是無處分權人處分財產(chǎn)行為的特別規(guī)定。善意取得中的受讓人是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行為自始有效,無需權利人追認?勺氛J的無處分權人處分財產(chǎn)行為中的受讓人非善意第三人,其知出讓人無處分權仍受讓財產(chǎn),故該行為是可追認的行為。權利人追認的,讓與行為自始有效;權利人不追認的,讓與行為自始無效。
有意見認為善意取得對所有權人保護不利。善意取得對所有權人是有一定限制,但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維護交易安全,這項制度存在是必要的。)
問答題第3題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權?為什么?
參考答案:不能。乙與丙、丁間根本就不存在股權轉讓行為,丙、丁的簽字系由甲偽造,且乙在主觀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構成。
問答題第4題甲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其效力如何?為什么?
參考答案:有效,設立中的公司可以實施法律行為。
問答題第5題馬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還廠房?為什么?
參考答案:可以。首先,因繼承無效,馬瑋不能因繼承取得廠房所有權,而其將廠房投資設立興平公司,因馬瑋是興平公司的董事長,其主觀惡意視為所代表公司的惡意,因此也不能使興平公司取得廠房所有權;其次,興平公司將該廠房再投資于大昌公司時,馬瑋又是大昌公司的設立負責人與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長,同樣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權。因此所有權仍應歸屬于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請求返還。
問答題第6題在甲不能補足其100萬元現(xiàn)金出資時,滿鉞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為什么?
參考答案:滿鉞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依據(jù)為《公司法解釋(三)》第15條。(第十五條第三人代墊資金協(xié)助發(fā)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fā)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fā)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fā)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chǎn)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