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學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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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題 張三有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大兒子張甲,二兒子張乙,女兒張丙。張乙在外地工作,張丙1994年出嫁。1999年,張三去世,留下房子6間。張甲與張乙各繼承3間,張丙未提出繼承。后張乙托張甲幫忙照看3間房,張甲表示同意,并一并使用該房。后張甲在其兒子結婚時對這3間房進行了維修,交由兒子使用。張乙2012年退休回家定居,要求張甲還房,張甲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同意。張丙此時提出要求繼承屬于她的遺產,張甲以同樣理由拒絕。無奈,三人訴至法院。
問:(1)張乙是否可以要求張甲還房,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2)張丙是否可以要求繼承,為什么?
(3)張甲與張乙之間的房屋是何關系?
問:(1)張乙是否可以要求張甲還房,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2)張丙是否可以要求繼承,為什么?
(3)張甲與張乙之間的房屋是何關系?
參考答案:(1)可以。未過訴訟時效。
(2)不可以。根據我國《繼承法》第8條的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超過20年的,不
得再提起訴訟。我國《民法總則》第188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
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
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
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
的申請決定延長。本案中,張丙在1999年就知道其權利被侵犯,根據法的溯及力,當年
《民法總則》未出臺,適用2年訴訟時效,張丙當年在明知的情況下未提出繼承,因此過了
訴訟時效,故不可再要求繼承。
(3)張乙委托張甲幫其照管房屋,二者是委托合同關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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