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
變更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運用國家審判權直接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而進行的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4項規(guī)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這是人民法院進行變更判決的法律依據(jù)。根據(jù)該條的規(guī)定,人民 法院運用司法變更權是有一定限制的,這些條件是:(1)人民法 院行使司法變更權只能在行政處罰范圍內,即只有對行政處罰人民法院可以行使司法變更權。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中,可能會出現(xiàn)畸輕畸重的現(xiàn)象,損害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這種行政處罰,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變更,這對于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止行政機關亂處罰的現(xiàn)象是十分必要的。(2)人民法院只能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判決變更,并非對所有的行政處罰都可以行使變更權。如果行政處罰主要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者濫用職權,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的規(guī)定判決撤銷,而不能判決變更。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的只能是顯失公正得行政處罰。所謂顯失公正,是指行政處罰雖然在形式上合法,但在掌握處罰幅度上明顯不公正,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構成顯失公正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形式上合法,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生效要件;第二,行政處罰明顯不公正;第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試題參考: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