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工程設計合同
一、設備工程設計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
設備工程合同是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相互對應的,一方的權利等同于另一方的義務,反之亦然。
1。委托人的義務
(1)提供設計依據(jù)資料并對資料的正確性負責。
(2)支付設計費及相關費用。
委托人變更,委托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
委托人要求提前交付時,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委托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設備工程現(xiàn)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應另行協(xié)議支付管理費或技術咨詢服務費。
(3)保護設計人知識產權。
(4)遵循合理設計周期的規(guī)律。
(5)交付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設計費。不超過合同金額20%。
(6)應提供必要的其他協(xié)助。
2.設計人的義務
(1)設計人應按合同應向發(fā)包人交付資料及文件。
(2)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文件出現(xiàn)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
(3)設備工程的設計如果在可能的范圍內進行必要修改,應由設計人承擔。設計人不能拒絕委托人的修改要求。
(4)設計人應依照合同規(guī)定配合安裝調試或者進行安裝前技術交底,解決裝配中的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5)設計資料及文件中的設備,設計人只能注明其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三、違約責任
1.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1)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退回定金。
(2)在合同履行期間,委托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委托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委托人應根據(jù)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2.設計人的違約責任
(1)發(fā)現(xiàn)設計錯誤,設計人應對設計資料及文件中出現(xiàn)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
由于設計錯誤造成設備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并支付賠償金。
(2)由于自身原因,設計人未按時完成設計任務,延誤了依照合同規(guī)定交付的設計成果造成損失的,由設計人繼續(xù)完善設計工作,并視造成的損失、浪費的大小,減收或免收有關費用。
(3)合同生效后,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