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設備工程監(jiān)理服務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即時或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監(jiān)理人對“第三人”因違反有關規(guī)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等)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違約一方按照《專用條件》的約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也可以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監(jiān)理人因違約向委托人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之和累計不應超過監(jiān)理報酬總額(扣除稅金)。
任何一方對另外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1)賠償應限于由于違約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預見到損失和損害的數(shù)額。
(2)在任何情況下,賠償?shù)睦塾嫈?shù)額不應超過雙方合同中規(guī)定的最大賠償限額;
(3)如果任何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負責任一方應付的賠償比例應限于由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部分比例。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雙方也可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
當事人一方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時,負有舉證責任,如果索賠方向對方提出賠償?shù)囊蟛荒艹闪,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對方的各種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