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與分類
1、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2、特征:
1) 合同是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協(xié)議,是雙方或者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2) 合同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
3) 合同是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其內(nèi)容是債權債務關系;
4) 合同須依法成立,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3、分類
1)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合同法》分則中列明的15種合同均為有名合同: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除了有名合同之外,其他合同均是無名合同。
2)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相互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等。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只負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則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擔保合同。
3)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取得合同利益必須付出對價的合同,市場交易中訂立的合同多為有償合同,如買賣合同、貨物運輸合同、設備工程合同等。無償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取得合同利益無須付出對價的合同,如贈與合同。
4)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性合同又稱要物性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公認的實踐合同有:動產(chǎn)質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間借貸。
5)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
在明示合同中,當事人要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他們締結合同的意圖,而默示合同則只能從當事人的行動或者當時的環(huán)境推斷出他們締結合同的意圖。從法律角度來看,明示合同與默示合同僅僅是表達諾言的方式不同,其法律效果則是相同的,在它們之間并沒有實質上的區(qū)別。
6)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當事人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
法律或當事人不要求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稱為不要式合同。
對于合同的形式,《合同法》規(guī)定:“以不要式合同為原則,以要式合同為例外”。
7)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如擔保合同。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2.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5.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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