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題
1.簡述西周的法制指導思想。
2.簡述三國時期曹魏《新律》的主要特點。
3.簡述宋朝鞫讞分司制。
4.簡述清末訴訟審判制度之改革。
5.簡述夏朝法律關于“昏、墨、賊”三種犯罪的規(guī)定。
6.簡述“八議”入律。
7.簡述1949年華北人民政府頒布的《解散所有會道門封建迷信組織的布告》的主要內容。
參考答案:
1.(1)“敬天保民”,“明德慎罰”。敬天被落實于保民,并以“德”嚴格要求統(tǒng)治者內部,慎重適用法律。
(2)“親親”、“尊尊”。前者以維護家庭內部智育,后者以維護社會及家庭內部的尊卑關系;要求孝父、忠君。
2.答:(1)增加了篇條,彌補了以往的缺陷。
(2)體例規(guī)范,改《具律》為“刑名”置于篇首。
(3)改革了刑制,為舊五刑向新五刑過渡創(chuàng)造了條件。
(4)“八議”入律,使禮貌,使禮律進一步融合。
3.(1)宋朝將審理與判決分開,把司法官審理稱為“鞫”,把司法官判決稱為“讞”,審、判由不同官員承擔。
(2)按照宋朝法律規(guī)定,審問案情的官員無權量刑。檢法量刑工作則由專任官員負責。
(3)按照宋朝規(guī)定,審理官吏稱為鞫司(又稱“推司”與“獄司”),宣判官吏則稱“讞司”或“法司”。
(4)上述規(guī)定,在宋朝府州地區(qū)可以實行,但在“州小事簡”的地方難以實施。
4.(1)實行四級三審終審制;
(2)實行刑事公訴、民事代理制,證據(jù)制度,保釋制度。律師制度也同時建立。
(3)實行審判公開、法官回避以及預審、合議、公判、復判等程序。
(4)實行法官檢察官考試任用制。
(5)設罪犯習藝所,對罪犯實行感化教育。
5.(1)“昏”,是指自己做了壞事而竊取別人的美名。
(2)“墨”,是貪得無厭,敗壞官紀。
(3)“賊”,是肆無忌憚地殺人。
(4)這三種犯罪,都要處死刑。
6.(1)魏《新律》將《周禮》中的“八辟”,改為“八議”,首次入律。
(2)“八議”指作八類人犯罪,依法可以享有免刑或減刑的規(guī)定。
(3)指“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
7.(1)解散一切會道門封建迷信組織,不得再舉行活動。
(2)會道門首要分子必須向公安部門登記,如與匪特勾結進行破壞活動,必須逮捕嚴懲。
(3)一般會員如停止參加活動,即不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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