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館組成及人員派遣
1.領館的組成及等級。
領館人員包括領事官員、領事雇員及服務人員。領事官員是指被委任此職務承辦領事事務的人員,包括領館館長在內。領館館長分為總領事、領事、副領事、領事代理人四個等級。領事官員有職業(yè)的和名譽的兩類。職業(yè)領事官員是由派遣國任命的專職從事領事事務的政府公務員,其不從事其他職業(yè)。名譽領事官員是執(zhí)行領事職務的非專職官員,一般是從接受國境內的本國僑民或接受國國民的商人或律師中聘任,執(zhí)行某些領事職務。領事雇員是受雇擔任領館行政或技術事務的人員,如譯員、速記員、辦公室助理員、檔案員等。服務人員是指受雇擔任領館雜務的人員,如司機、清潔工、傳達人員等。
按照領館館長的等級,領事館相應地稱為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和領事代理處。
2.領館人員的派任與職務終止。
領館館長由派遣國委派,并由接受國承認準予執(zhí)行職務。委派及承認領館館長的手續(xù)分別依兩國的協(xié)約和派遣國及接受國的法律規(guī)章辦理。
領館館長每次奉派任職,應由派遣國發(fā)給委任證書。在獲接受國準許并頒發(fā)領事證書后,領館館長方可執(zhí)行職務。領事證書可以是特別頒發(fā)的專門文書,也可以是在領事委任書上予以批準確證。領館其他人員的委派由派遣國自由決定。但若委派具有接受國國籍的人或第三國國民充任領館館員須經接受國明示同意。
領館人員職務終止一般有以下情況:被派遣國召回;領事證書被撤銷;接受國通知派遣國不再承認該員為領事館人員,即被宣告為不受歡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人;領館關閉或領事關系斷絕等。
接受國可以隨時通知派遣國,宣告某一領事官員為不受歡迎人員或任何其他領館館員為不能接受人員。遇此事情,派遣國應視情況召回該員或終止其在領館中的職務。如派遣國拒絕或不在合理期間內召回有關人員,接受國可以撤銷有關人員的領事證書或不再承認該人為領館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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