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法制史》精選考點:民國法典
1、《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1)《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性質
南京臨時政府具有憲法性質的政府組織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漢口簽名公布。
(2)《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主要內(nèi)容
大綱共4章21條,規(guī)定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的產(chǎn)生及其職權;參議院的組成和職權以及議員的產(chǎn)生;行政各部的建制及其權限;《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實行期限至中華民國憲法成立之日止。
(3)《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特點
、偈苊绹鴳椃ㄓ绊懀旧喜捎每偨y(tǒng)制共和政體;
、谥醒雵覚C關權力分配實行資產(chǎn)階級三權分立原則;
、鄄扇∫辉褐频淖h會政制體制,參議院是國家立法機關。
(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歷史意義
作為政府組織法,《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起著臨時憲法的作用。它使以孫中山為首的中華民國第一屆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樹立起法治的良好開端。
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性質
資產(chǎn)階級民主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文件,1912年3月11日臨時大總統(tǒng)孫中山簽署公布。
(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內(nèi)容
臨時約法共7章56條。根據(jù)孫中山民權主義學說,確認中華民國為資產(chǎn)階級民主共和國;仿效歐美建立“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tǒng)、國務員(行、法院,行使其統(tǒng)治權。);具體規(guī)定人民權利義務和保護有財產(chǎn)及營業(yè)的自由。
(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特點
、倥R時約法為限制袁世凱的權力,改總統(tǒng)制為責任內(nèi)閣制;
、跒榧訌妼υ绖P的監(jiān)督,進一步擴大參議院的職權;
、蹫榉乐乖绖P破壞臨時約法,規(guī)定了嚴格的修改程序。
(4)《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局限性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沒有規(guī)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綱領,沒有規(guī)定解決農(nóng)民的土地問題,未給人民提供實現(xiàn)民主自由權利的物質基礎。
(5)《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歷史意義
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滅亡,確立了資產(chǎn)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國家制度;使資產(chǎn)階級民主共和的思想觀念深入人心,喚起人民民主意識的覺醒;以民主法制原則否定了封建法統(tǒng)。
3、南京臨時政府的司法改革。
(1)建立新型的司法機關
為貫徹三權分立,實現(xiàn)司法獨立的資產(chǎn)階級法制原則,中央設“臨時中央裁判所”,后改稱“法院”;地方審判機構稱作“審判廳”,實行四級三審制。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干涉。
(2)改革審判制度
仿效西方文明的審判方式,頒布《禁止刑訊文》、《禁止體罰文》,廢除封建的刑訊體罰制度。
(3)采用律師制度
為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草擬《律師法草案》,實行律師辯護制度、公審制度、陪審制度。
4、北京政府的制憲活動。
(1)《天壇憲草》
、佟短靿瘧棽荨返闹贫
北洋政府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國會憲法起草委員會通過,共11章113條。由于它是在北京天壇祈年殿起草的,所以被稱為“天壇憲草”。
、凇短靿瘧棽荨返奶攸c
這部憲草采用了資產(chǎn)階級憲法的形式和原則,肯定中華民國為資產(chǎn)階級共和國,雖然具有很大妥協(xié)性,但仍規(guī)定采取責任內(nèi)閣制,國會具有較大權力。由于它繼續(xù)限制袁世凱的權力,所以遭到袁世凱的遏制,沒有頒布施行。
(2)《中華民國約法》
①《中華民國約法》的制定
《中華民國約法》由袁世凱非法組織的“約法會議”起草、審議和通過,于1914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共10章68條。由于它以確認袁世凱的專制獨裁統(tǒng)治為全部內(nèi)容,所以被稱為“袁記約法”。
②《中華民國約法》的主要特點
第一.取消責任內(nèi)閣制,實行總統(tǒng)制。
第二.無限擴張總統(tǒng)權力。
第三.廢除國會制,設立立法院。
(3)《中華民國憲法》
①《中華民國憲法》的制定
中國近代史上中華民國首部正式頒行的憲法,由曹錕的國會憲法會議制定、通過,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13章141條。由于《中華民國約法》是為通過賄選方式就任大總統(tǒng)的曹錕的獨裁統(tǒng)治制造法律根據(jù),所以被稱為“賄選憲法”。
、凇吨腥A民國約法》的主要內(nèi)容和特點
第一,以資產(chǎn)階級共和國粉飾軍閥獨裁專制;
第二,以資產(chǎn)階級民主自由掩蓋軍閥獨裁統(tǒng)治。
(4)對北京政府制憲活動的評價
北京政府的制憲活動,是對《臨時約法》的背叛,孫中山針對袁氏廢棄《臨時約法》,發(fā)動了“二次革命”;針對段祺瑞拒絕恢復《臨時約法》,發(fā)動了“護法戰(zhàn)爭”!百V選憲法”出籠后,也遭到孫中山領導的國民黨和中國共產(chǎn)黨的反對,全國各地紛紛通電聲討,不及一年,曹錕政權垮臺,該憲法也成為歷史遺物。
5、北京政府法律的主要內(nèi)容及其特點。
(1)援用舊律行威嚇報復主義刑法原則
①北洋政府法律的特點,突出體現(xiàn)在以中華民國之名,行軍閥專制之實,具體體現(xiàn)為《暫行刑律補充條例》的頒行。
、诠肌锻叫谈那矖l例》,將清末已廢除的遣刑重加恢復;公布《易笞條例》,重新恢復臨時政府明令廢止的笞刑。
(2)嚴刑峻罰鎮(zhèn)壓革命
①《暫行新刑律》專設《內(nèi)亂罪》一章,矛頭指向革命活動;
②為鉗制人民群眾的所有活動,頒布了一系列剝奪人民民主權利的法規(guī)。
(3)維護地主官僚買辦階級利益
、俦本┱傻刂魍恋厮袡嗪头饨ǖ刈鈩兿;
、诒本┱群箢C行《中華匯業(yè)銀行則例》等銀行法規(guī),確認官僚買辦階級壟斷的銀行,受政府委托可經(jīng)理國庫、籌集資金或舉借外債、發(fā)行國幣,以掌握國家的經(jīng)濟命脈。
(4)確認帝國主義列強在華利益
、俦本┱ㄟ^《礦產(chǎn)條例》等立法確認帝國主義列強在華資本進行經(jīng)濟掠奪的合法;②通過《暫行新刑律》中專設的《妨害國交罪》一章,保護列強在華政治特權。
6、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
(1)司法機關體系
、倨胀ǚㄔ合到y(tǒng)——大理院、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初等審判廳。
、诩胬硭痉ǚㄔ骸丛O普通法院各縣所設的兼理司法機關。
、厶貏e法院——包括軍事審判機關和地方特別審判機關。前者審理軍人犯罪案件;后者是臨時在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或特別區(qū)域設立的司法組織,即特區(qū)法院。
④平政院——主管行政訴訟。
(2)訴訟審判的主要特點
、俦本┱_認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釋例具有法律效力,為其任意解釋法律、羅織罪名提供了便利。
、诒本┱趯徟泄茌犐匣旧蠈嵭兴募壢龑徶。
、墼谖丛O立初等審判廳的地方由縣知事兼理司法。
④軍事審判取代普通審判。
、輸U大帝國主義列強的在華領事裁判權。
(3)獄政制度
、俦本┱闪⒑螅那宸ú康洫z司為司法部監(jiān)獄司,管理全國監(jiān)獄。
、1913年根據(jù)袁世凱命令,修訂《大清監(jiān)獄律草案》并予公布,定名《監(jiān)獄規(guī)則》,成為民國首部監(jiān)獄法典。
、鄯抡瘴鞣礁鲊M行監(jiān)獄改良,如設立模范監(jiān)獄等,但多流于形式。
7、《六法全書》的主要內(nèi)容及其特點。
(1)《六法全書》的概念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先后制定了憲法(約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及其它單行法規(guī)、特別法規(guī)。這些法律的匯編通稱“六法全書”,是南京國民政府成文法總稱。
(2)約法和憲法
、佟队栒V領》
第一,制定公布。
1928年10月3日國民黨中常會制定并通過,共6條,是訓政時期的政綱。
第二,基本內(nèi)容。
確立國民黨為最高訓政者;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行國民大會職權,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民黨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規(guī)定“政權”和“治權”的劃分。
、凇吨腥A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第一,制定公布。
1931年6月1日南京國民政府正式公布,共8章89條。
第二,主要內(nèi)容。
中華民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國體“永為統(tǒng)一共和國”;人民的政權,即選舉、罷免、創(chuàng)制、復決四種權力的行使,由國民黨政府訓導之,人民只有納稅、服兵役、服從法律的義務;核心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訓政時期國民黨為最高“訓政者”,代行國民大會的統(tǒng)治權。
第三,本質。
本著“以黨治國”精神肯定國民黨一黨專政的制度。
、邸吨腥A民國憲法草案》
第一,制定公布。
南京國民政府于1936年5月5日正式公布,因其公布日期,又稱《五·五憲草》,共8章148條。
第二,法典結構
與《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基本相同。只是將原約法中的第3章“訓政綱領”改為“國民大會”;第6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分為“中央政府”、“地方制度”兩章;第8章“附則”易名為“憲法的實行及修正”。
第三,特點。
南京國民政府標榜該草案尊奉孫中山遺教制定,是“還政于民”實行憲政之始,體現(xiàn)了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精神。實際上草案中的五權分治形式賦予總統(tǒng)極大權力,五權制實則總統(tǒng)獨裁制。
、堋吨腥A民國憲法》
1946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以《五·五憲草》為底本的《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1月1日南京國民政府公布,定于1947年12月25日施行。共14章175條。
、菽暇﹪裾茟椈顒拥哪康暮蛻椃ǖ奶攸c
第一,以根本法形式確認國民黨一黨專政。
第二,以“五權分立”的國家機構組織形式,掩蓋蔣氏獨裁。
第三,抄襲資產(chǎn)階級憲法原則,粉飾法西斯統(tǒng)治。
第四,設置種種法律限制,剝奪人民權利和自由。
第五,確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經(jīng)濟制度。
第六,承認列強在華特權。
(3)刑法及其關系法規(guī)
①刑法典的制定
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
1935年《中華民國刑法》,該部刑法典特別增加《保安處分》一章,是帶有法西斯性質的刑法的內(nèi)容。
②主要內(nèi)容和特點
第一,鎮(zhèn)壓社會的反抗運動。
第二,保護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經(jīng)濟秩序。
第三,維護社會秩序。
第四,抄襲資產(chǎn)階級刑法原則。
第五,援用保安處分,殘害共產(chǎn)黨人和愛國志士。
第六,維護封建宗法家庭制度。
第七,維護帝國主義在華權益。
(4)民法及其關系法規(guī)
、僦贫C布
南京國民政府于1929年5月陸續(xù)公布民法典,共計五編,依次是: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
、谥饕獌(nèi)容
第一,維護土地權益。
第二,保護債權人利益。
第三,承認事實上不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
第四,保護婚姻家庭關系
第五,確認男尊女卑的父家長統(tǒng)治權。
第六,確認傳統(tǒng)的繼承制度。
第七,確認帝國主義的經(jīng)濟掠奪和在華權益。
(5)商事單行法規(guī)
、偕谭ǖ闹贫
南京國民政府采取民商合一的體制,沒有獨立的商法典,另外制定單行商事法規(guī),作為民法特制法。
第一,《票據(jù)法》是有關商業(yè)上各種支付手段的法規(guī)。
第二,《公司法》是規(guī)定公司的組織、活動的法規(guī)。
第三,《海商法》是調(diào)整海上企業(yè)商事活動的法規(guī)。
、谏谭ǖ谋举|和特點
第一,金融方面,商法確立了官僚買辦資本的金融壟斷地位。
第二,開辦公司方面,商法在商業(yè)、工業(yè)、農(nóng)業(yè)諸方面為官僚買辦壟斷資本張目。
第三,票據(jù)方面,商法方便大地主及大資產(chǎn)階級結算債權債務、調(diào)劑資金短缺。
第四,商法中還增設“外國公司”,為帝國主義壟斷資本支配控制中國經(jīng)濟命脈提供了合法條件。
(6)訴訟法與法院組織法
①訴訟法及其關系法規(guī)
第一,南京國民政府于1928年制定出刑事、民事訴訟法典以及單行訴訟法規(guī),建立起訴訟法體系。
第二,南京國民政府于1931年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訂,1935年1月1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共9編516條。
第三,南京國民政府于1934年通過修訂的《民事訴訟法》,1935年2月1日公布,共9編636條。
、诜ㄔ航M織法
南京國民政府于1932年10月公布《法院組織法》,1935年2月1日施行,共15章91條。
8、南京國民政府司法機關體系及審判制度。
(1)南京國民政府司法機關體系
、偎痉ㄔ
司法院是南京國民政府最高司法機關,下設各級法院。
司法院享有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公務員之懲戒、解釋憲法及法律和命令之權。
、谄胀ǚㄔ
第一,南京國民黨政府的法院分為普通法院和特別法庭。
第二,普通法院的審判機構,劃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審級制度實行三級三審制
第三,地方法院設于縣、市,大市設分院,管轄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
第四,高等法院設于省會、特別區(qū)、首都和院轄市,大省可設分院。管轄“關于內(nèi)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處理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或不服一審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第五,最高法院設于國民政府所在地,管轄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一審民、刑事判決;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二審民、刑事判決;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訴案件。
第六,國民政府實行審檢合署制,將各級檢察機構設于法院內(nèi)。檢察機構的職責是:實施偵察、提起公訴、協(xié)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的執(zhí)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的執(zhí)行。
、厶胤N刑事法庭
依據(jù)1948年南京國民政府頒布的《特種刑事法庭組織條例》,特種刑事法庭分為中央和高等兩級。中央特種刑事法庭,設于首都南京,隸屬于司法院;復判高等特種刑事法庭判決的案件。高等特種刑事法庭,設置于重慶、蘭州兩地;受理《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所規(guī)定的案件。
、芷渌厥鈱徟袡C關
(2)審判制度
、佟耙桓婢挪焕怼奔磳欧N提起的訴訟不予立案處理
第一,管轄不合不受理。
第二,當事人不適格不受理。
第三,未經(jīng)合法代理不受理。
第四,起訴不合程式不受理。
第五,不繳納訴訟費不受理。
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經(jīng)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第三審不受理。
、凇白杂尚淖C”
③“不干涉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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