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制史》必背干貨73條
法制史73考點大匯集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輔—禮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禮法不可偏廢,或先或后、或緩
或急,德不約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國的理論依據(jù)。)
二、西周結(jié)婚
原則: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三、 西周離婚
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口多言、盜竊
三不去--有所娶而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
四、西周繼承
嫡長子繼承制;財產(chǎn)諸子均分。
五、奴隸制五刑
墨、劓、刖、宮、大辟(死刑的總稱)。肉刑為主。
六、西周買賣契約—質(zhì)劑
質(zhì)--奴隸、牛馬、較長契券;
劑--兵器、珍異之物、較短契券。
官府制作,“質(zhì)人”管理。
七、西周借貸契約—傅別
傅-- 債的標的、雙方的權(quán)利義務(wù)等寫在契券上;
別--簡札中間寫字,一分為二,雙方各執(zhí)一半.
八、西周訴訟制度
1、獄(刑事案件)、訟(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萬民)。
3、五聽(辭、色、氣、耳、目)。
九、司法機關(guān)
1、西周 :大司寇
2、秦漢;廷尉--中央司法機關(guān)的長官,審理全國案件。
3、北齊:大理寺:
十、五過--西周法官責任
惟官,畏權(quán)勢而枉法;
惟反,報私怨而枉法;
惟內(nèi),為親屬裙帶而徇私;
惟貨,貪贓受賄而枉法;
惟來,受私人請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經(jīng)》
魏國李悝作《法經(jīng)》,封建法典第一部,盜賊囚(網(wǎng))捕雜具,六篇法律在
其中。具律本是總則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規(guī)在雜法。
十二、秦訴訟制度
公室告(賊殺傷、盜,百姓必須告發(fā)),
非公室告(不得告發(fā)和受理,強行告訴給予處罰)。
十三、秦罪名
財產(chǎn) :盜,盜分為共盜和群盜。
人身:賊殺、傷人、斗傷、斗殺。
十四、秦司法官吏瀆職犯罪
1、 見知不舉不直:
2、 罪應(yīng)重而輕判,罪應(yīng)輕而重判
3、縱囚:當論罪而故意不論罪
4、失刑:因過失而量刑不當
十五、秦代刑罰:
笞刑
徒刑
流放刑:遷、謫
肉刑:黥、劓、刖、宮等
死刑:棄市、具五刑等
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經(jīng)濟刑:貲、贖
株連刑:族刑、收
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
十七、漢律儒家化
1、上請:漢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東漢普遍特權(quán)。
2、恤刑:漢景帝(80以上、8歲以下,孕者未乳、師、侏儒)。
3、親親得相首匿:漢宣帝,卑幼藏尊長不負刑責;尊長藏卑幼有條件的
負刑責。
十八、漢
1、《春秋》決獄。董仲舒;儒家化;論心定罪
2、漢秋冬行刑”。天人感應(yīng);秋審的淵源
十九、《曹魏律》
共18篇;將“具律”改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議”正式入律(源
于西周,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二十、《北齊律》
承先啟后北齊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現(xiàn)。此時法律定期型,
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變,重罪十條北齊創(chuàng),隋律開皇改十惡。
二十一、魏晉法律形式
科:補充、變通律、令
格:=令,補充律,刑事法律,與隋唐不同
比:比附/類推
式:公文程式
二十二、魏晉南北朝法典(1)
1、八議入律:曹魏
2、官當:北魏南陳
3、重罪十條:北齊
二十三、魏晉南北朝法典(2)
4、廢宮刑:西魏、南陳
5、準五服制罪:血緣近,尊犯卑,處罰輕;卑犯尊,處罰重
6、死刑復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復奏為五復奏
二十四、隋
1、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不道、惡逆、不孝、不睦、不
義、內(nèi)亂。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勞役刑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
不同。
二十五、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開皇律》為藍本,十二篇、五百條。
2、《貞觀律》基本確定唐律內(nèi)容和風格,增設(shè)加役流,確定五刑、十
惡、八議、類推。
二十六、《永徽律疏》
長孫無忌、李勣;《永徽律》與《律疏》,元后被稱為《唐律疏議》;中
國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水平、風格、特征;中華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
整、最早、最具社會影響。
二十七、
北齊重罪十條: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
內(nèi)亂。
唐律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nèi)
亂不睦。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為常赦所不原—十惡不赦。
二十八、《唐律》 六殺:(1)
謀殺:預謀殺人;
故殺:事先雖無預謀,但情急殺人時已有殺人意念;
斗殺:在斗毆中出于激憤失手將人殺死;
二十九《唐律》 六殺:(2)
誤殺:由于種種原因錯置了殺人對象;
過失殺:“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出于過失殺人;
戲殺:“以力共戲”而導致殺人。
三十、《唐律》六贓
1、受財枉法 2、受財不枉法
3、受所監(jiān)臨 4、強盜
5、竊盜 6、坐贓
三十一、唐律刑罰原則
1、區(qū)分公、私罪:公罪從輕,私罪從重。
2、自首:區(qū)分自首與自新、重罪不適用、免罪但應(yīng)還贓、
不實不盡不全免
3、類推:減輕處罰舉重明輕,加重處罰舉輕明重
4、化外人(國籍同屬人,國籍異屬地)
三十二、宋立法:
刑統(tǒng): 宋太祖,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律令合編
編敕:始于太祖,仁宗前“律敕并行”,神宗后“以敕代律”;神宗設(shè)
“編敕所”。
三十三、宋代婚姻:
五服以內(nèi)禁結(jié)婚,州縣與部下、百姓禁婚;允許離婚改嫁。
三十四、宋代繼承
夫亡妻在,立繼從妻;夫妻俱亡,命繼從尊。女未出嫁四分三,獨留一份
給繼子。若有女兒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遺腹繼承等親生。
三十五、宋買賣契約
絕賣--一般買賣。
活賣--附條件,條件完成,買賣成立,類似典賣。
賒賣--商業(yè)信用/預付方式,收取價金。
都須訂立書面契約--取得官府承認--合法有效。
三十六、宋代租賃契約
租、賃或借:房宅。
庸、雇:人畜車馬。
三十七、宋代借貸契約
借:使用借貸
貸:消費借貸
負債:不付息的使用借貸。
出舉:要付息的消費借貸。
三十八、宋刑罰:
折杖法:笞杖徒流方可折,折成臀脊杖;反逆、強盜不適用
配役:,為流刑而配;刺配;黥刑的復活;太祖偶用,仁宗后常制。
凌遲:始于西遼,南宋《慶元條法事類》法定死刑,
《大清現(xiàn)行刑律》 廢除。
三十九、唐:
法官回避:《唐六典》“鞫獄”。
保辜:限時內(nèi)受傷者死去,定殺人罪;限外死去或者限內(nèi)以他故死者,定
傷人罪。
四十、宋:
翻異--人犯否認口供
別勘--另一法官或別一司法機關(guān)重審。
《洗冤集錄》-世界最早的法醫(yī)學著作。
四十一、元
四等人:蒙古、色目、漢、南
蒙漢異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
漢人、南人訴案--刑部,同罪異罰。
燒埋銀制度
四十二、明清立法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誥》(《尚書·大誥》;加重;法外用刑;重點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會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會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四十三、 例--清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條例--刑事單行法規(guī),編入《大清律例》。
2、則例-行政部門或?qū)iT事務(wù)的單行法規(guī)匯編。
3、事例-皇帝的“上諭”/經(jīng)皇帝批準的政府部門建議。
4、成例--定例,整理編訂的事例\單行法規(guī)。統(tǒng)稱,條例+行政單行法規(guī)。
四十四、明
1、創(chuàng)奸黨罪
2、充軍刑,分本人終身充軍、子孫永遠充軍兩種
3、刑罰從重從新(與唐律比):重其所重--賊盜及錢糧;
輕其所輕--典禮 及風俗教化。
四十五、會審制度(唐)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重大案件
都堂集議制:重大死刑案件--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
三司使:大理寺評事、刑部員外郎、監(jiān)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四十六、 會審制度(明)
三司會審:重大疑難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會審。
九卿會審(圓審)-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決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朝審-霜降,會審重案囚犯,清代秋審,朝審源于此。
大審-司禮監(jiān)、5年。
四十七、會審制度(清)
秋審-死刑復審制度
朝審-重案及京師附近絞、斬監(jiān)候案件復審,
結(jié)果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yǎng)承嗣。
熱審-京師笞杖刑案件重審。
四十八、清末修律:
1、《大清現(xiàn)行刑律》:過渡、刑律、分門、廢凌遲、增妨害國交
2、《大清新刑律》:近代史上第一部專門刑法典;總則+分則+暫行章
程;主刑+從刑;罪刑法定+緩刑
四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成,未頒行;中學體,西學用;總則、債、物權(quán)(松岡義正)、親
屬、繼承(修訂法律館、禮學館)。
商事立法:《欽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改訂大清商律草
案》。
五十、清末司法體制改革:
四級三審制;刑部改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最高審
判機關(guān));審、檢合署;公開、回避;法官及檢察官考試任用制度;
五十一、
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稅則》《虎門條約》,被告主義;
觀審:外國人是原告,其所屬國領(lǐng)事官員也有權(quán)前往觀審,認為審判、判
決有不妥之處,可以提出新證據(jù)等。
五十二、會審公廨
英、美、法、租界內(nèi)設(shè)特殊審判機關(guān)。凡涉外國人須有領(lǐng)事官員參加
會審;凡中國人與外國人訴訟,本國領(lǐng)事裁判或陪審,租界內(nèi)中國人
之間訴訟也由外國領(lǐng)事觀審并操縱判決。
五十三、《十二表法》
元老院制定;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法優(yōu)于實體法;羅馬國家第一部
成文法,羅馬法的主要淵源。
五十四、市民法
內(nèi)容:國家行政管理、訴訟程序、財產(chǎn)、婚姻家庭和繼承
淵源:羅馬議會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羅馬法學
家的解釋等。
五十五、萬民法
內(nèi)容:所有權(quán)和債權(quán),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內(nèi)容。
與市民法成兩個不同體系、互為補充,查士丁尼統(tǒng)一。
五十六、《國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法學階梯》)、《查士丁
尼學說匯纂》(《法學匯編》)、《查士丁尼新律》,最發(fā)達。
五十七、羅馬法的淵源
(1)習慣法(2)議會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決議
(4)長官的告示 (5)皇帝敕令(6)法學家的解答與著述
五十八、人法
1、自然人:人格=自由權(quán)+市民權(quán)+家庭權(quán),人格減等。
2、法人:沒有明確概念,有初步制度。
3、婚姻家庭:一夫一妻的家長制 ;有夫權(quán)婚姻、無夫權(quán)婚姻。
五十九、物法
羅馬法的主體和核心;物權(quán)+繼承+債;“概括繼承” →“有限繼承”
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yōu)于法定繼承。
六十、羅馬法復興的過程
(一個大學、兩個學派、三個意義、四個影響)
六十一、英國法
1、普通法: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則),程序先于權(quán)利(最重要特征)。
2、衡平法:遵循先例,與普通法沖突時優(yōu)先。
3、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
六十二、英國
1、陪審制:發(fā)源地,陪審團裁決一般不許上訴,但法官可撤銷。
2、對抗制
3、律師:出庭律師和事務(wù)律師。
六十三、美國1787年憲法
序言+7條本文;,序言不是憲法組成部分,審判不能被引用;分權(quán)原則、
制衡原則、限權(quán)政府原則;憲法前10條修正案(“權(quán)利法案”)。
六十四、美國法
1、世界第一部資產(chǎn)階級成文憲法
2、立法和司法雙軌制
3、緩刑制度,教育、人道主義觀念
4、最早反壟斷法規(guī)。
六十五、英美法系的特點 :
1、判例法為主
2、日爾曼法為歷史淵源
3、“法官造法”
4、以歸納為主要推理方法。
5、不嚴格劃分公法和私法。
六十六、法國“六法”體系:
拿破侖,《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
《刑事訴訟法典》、〈憲法〉
六十七、封建時期德國法:
分散性和法律淵源多元化;
《薩克森法典》
刑法典--《加洛林納法典》
六十八、《人權(quán)宣言》;
1、人權(quán)天賦, 神圣不可侵犯。
2、人民主權(quán)、權(quán)力分立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六十九、法國憲法 :
1、1791年憲法:第一部,君主立憲,三權(quán)分立。
2、1875年憲法:實施時間最長,資產(chǎn)階級共和制,參事院,三組織法。
3、戰(zhàn)后憲法:1946年憲法、1958年憲法(現(xiàn)行憲法)。
七十、1804《法國民法典》:
個人最大限度自由,法律最小限度干涉;權(quán)利平等、私有財產(chǎn)不可侵犯、
契約自由、過失責任四大原則;資本主義社會第一部民法典,大陸法系的
核心和基礎(chǔ)。
七十一、1896年《德國民法典》:
自由向壟斷資過渡時期(限制所有權(quán)絕對、限制契約自由、承認無過錯責
任);第一次全面規(guī)定法人制度;封建殘余;邏輯嚴密、概念科學、用語
精確。
七十二、日本:
1、1889年“明治憲法”:欽定憲法。
2、1946年“和平憲法”:天皇成為象征;三權(quán)分立;責任內(nèi)閣制;放棄
戰(zhàn)爭權(quán),僅保留自衛(wèi)。
七十三、大陸法系特點:
制定法;法典編纂;演繹推理;法官職權(quán)主義;區(qū)分公法(憲、行、刑、
訴)和私法(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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