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法制史》精選考點:春秋戰(zhàn)國
1.子產(chǎn)
子產(chǎn)是春秋時鄭國貴族。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條文鑄在鼎上,公布于眾。它是我國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
2.鄧析
鄧析是春秋時鄭國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表。他把刑法條文寫在竹簡上,被當時的執(zhí)政殺害。
3.著刑書于鼎
鑄刑書于鼎是春秋時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鄭國貴族子產(chǎn)把刑法條文鑄在鼎上,公布于眾,遭到叔向的反對。
4.竹刑
竹刑是春秋時鄭國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表鄧析所作,鄧析將刑書寫在竹簡上。竹刑便于宣傳和攜帶。
5.李悝
李悝是戰(zhàn)國時期魏文侯,法家學派的鼻祖。力主變法改革,提倡法治,在總結各國立法經(jīng)驗的基礎上著《法經(jīng)》。
6.《法經(jīng)》
《法經(jīng)》是戰(zhàn)國時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國封建社會最早的一部粗具體系的法典。共六篇,分別是盜、賊、囚、捕、雜、具。
7.商鞅
商鞅,戰(zhàn)國時期任秦國的宰相,法家學派的代表人物。他在秦國時期主持變法,改“法”為“律”。
8.仆區(qū)法
仆區(qū)法是春秋時期楚國楚文王仿照周文王“有亡荒閱”制定的一部法律!捌蛥^(qū)”隱匿之謂,即追捕逃亡的法律。仆區(qū)法規(guī)定,嚴禁奴隸逃亡,有逃亡者要大力搜捕;同時規(guī)定隱匿盜之贓物,與盜同罪。
9.茆門法
茆門法是春秋時期楚國楚莊王制定的一部法律。茆門即宮門,此法是關于宮廷保衛(wèi)的法律。規(guī)定諸侯、大夫、公子入朝時,車不得進入宮門,以保障國君的安全。
10.被廬之法
被廬之法是春秋時期晉國晉文公制定的,有關官吏的職權和等級名位的法律。因該法在“被廬”這個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廬之法”。
11.鄭、晉兩國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爭論。
(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
鄭國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zhí)政子產(chǎn)"鑄刑書于鼎,以為國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鄭國公布由鄧析私造并寫在竹簡上的竹刑。
晉國曾制定“被廬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眾。直至公元前513年,晉國將范宣子的刑書鑄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論爭
鄭國子產(chǎn)公布刑書時,遭到晉國以叔向為代表的舊貴族的反對。叔向寫信給子產(chǎn),說:“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知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并有爭心,以征于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辈l(fā)出感慨:“國將亡,必多制。”子產(chǎn)在給叔向的回信中,對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說的很清楚,即在于“救世”,為了緩和社會矛盾。
晉國鑄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對?鬃诱f:“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彼^的“度”就是“貴賤不愆”。還說:“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賤無序,何以為國?”
(3)公布成文法引起論爭的原因
春秋以前雖然有成文法,但都沒有公之于眾。原因是“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則民畏上也。”便于統(tǒng)治者利用能夠法律為所欲為。春秋時期,隨著新興地主階級的出現(xiàn),他們從維護本階級利益出發(fā),反對奴隸主舊貴族壟斷法律,堅決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開,以保障他們的私有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擺脫舊貴族的壓迫和宗法等級制度的羈絆。因此引起了激烈的論爭。
公布成文法結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百姓知悉的狀態(tài),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標志著奴隸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開始建立。
12.公布成文法的意義。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標志著奴隸制的瓦解,促進了封建生產(chǎn)關系的發(fā)展,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要求,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礎。但由于其鋒芒仍然是指向勞動人民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加強了對勞動人民的統(tǒng)治。
13.戰(zhàn)國時期立法指導思想的主要內容。
(1)“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
不論是誰,不分貴賤等級、親疏遠近,只要違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論罪處刑,以打破奴隸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壘。
(2)“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由官府統(tǒng)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
(3)“重其輕者”
定罪量刑時,加重對輕罪的處罰。
14.《法經(jīng)》的主要內容、階級本質和歷史意義。
(1)《法經(jīng)》是我國封建社會最早的一部粗具體系的法典,由戰(zhàn)國初期魏國的李悝制定!斗ń(jīng)》共有盜、賊、囚、捕、雜、具六篇。
(2)階級本質:鋒芒指向勞動人民,《法經(jīng)》開宗明義規(guī)定盜、賊兩篇,認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表明鎮(zhèn)壓盜賊是地主階級專政的主要任務;維護君主專制;維護封建等級制。
(3)《法經(jīng)》在我國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法經(jīng)》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則和體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藍本;其次,《法經(jīng)》對當時封建經(jīng)濟的形成和鞏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15.商鞅變法的內容及其歷史意義。
第一次變法的重點是打擊奴隸主貴族的政治勢力。具體內容是:
(1)整頓戶籍,設立連坐法,防止隱匿壞人;
(2)獎勵告奸;
(3)獎勵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
(4)獎勵軍功。
第二次變法的重點是廢除奴隸制的土地制度。具體內容是:
(1)進一步強調分戶居住;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縣制;
(3)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4)統(tǒng)一度量衡制度。
通過變法改革,促進了封建生產(chǎn)關系的發(fā)展,使得秦國國勢日強,為后來秦始皇統(tǒng)一大業(yè)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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