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主觀題?紲y試卷一
【案例一】
2010年11月23日,寧夏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赴甘肅省將在甘肅省圖書館工作的圖書館助理館員王鵬刑拘。王鵬此前多次發(fā)帖舉報大學同學馬晶晶在公務員招考中作弊,馬晶晶父親系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扶貧辦副主任,母親系寧夏吳忠市委常委、政協(xié)主席。她與人力資源廳的廳長過去是同僚,過去是同僚,都是吳忠市市委常委。王鵬被被寧夏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區(qū)分局民警以“涉嫌誹謗罪”帶走并遭到刑訊,其父王志昌25日從江蘇老家趕到寧夏探望時亦被吳忠警方控制。27日王父僥幸脫逃,打車狂奔500公里到蘭州趁機赴京上訪。29日,在清華大學法學院周光權教授幫助下,王鵬遭跨省抓捕的消息被發(fā)布到微博并迅速躍升為熱點話題。吳忠市市委、市政府責成吳忠市有關部門對利通區(q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鵬案進行了依法審查。審查結果認為,利通區(qū)公安分局在辦理王鵬案件中存在過錯,將本應屬于自訴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訴案件辦理,屬于錯案。2010年12月1日23時許,利通區(qū)公安分局對王鵬解除刑事拘留。
刑法246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問題:(1)本案涉及公民哪些基本權利?
(2)本案反映哪些憲法問題?
答題要點:
(1)本案涉及公民的檢舉權、檢舉權的保護、平等權及人身自由權。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①本案是公權力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寧夏吳忠市公安局跨省抓捕,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將國家機關當成私人打擊批評者的工具,以損害公務員考試的秩序和聲譽、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為借口,原屬自訴案件卻非法進入到公訴的訴訟程序,對公民實施了刑事拘留,是程序違法,將公權力凌駕于公民權利和法益之上。
、趶母旧现v,要遏制“跨省追捕”等濫權行為,關鍵還在于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加強輿論監(jiān)督,從而完善官員監(jiān)督體系。
【案例二】
2002年6月7日下午2時30分許,徐艷青幾人正在一家繡花廠的工廠的二樓工作間工作,工廠保衛(wèi)處的一名負責人帶著十幾個人突然闖進工作間,二話沒說就將電話線扯斷,并將電話機拿走。樓下正在開會的另外幾名女工得知消息后立即趕來,但也被一起關了起來,門被反鎖上。過了一會兒,幾名女工砸玻璃,想從二樓窗戶用繩索脫身,這時門被突然撞開,保安把正在爬窗戶準備跳下的女工拽了回來。整個過程持續(xù)了一個多小時,有幾人還受了輕傷。
當天,外邊正下著雨,氣溫也突然降至十幾攝氏度,但原告還穿著薄薄的裙子,凍得瑟瑟發(fā)抖。據(jù)女工稱,造成事件沖突的主要原因是女工的老板與該光學儀器廠聯(lián)營合同糾紛引起的,雙方就中途變更廠址發(fā)生糾紛。想變更廠址的一方欲將工人趕走,工人不同意,于是她們就成了雙方糾紛的受害者。同 年7月18日,10名女工來到崇文區(qū)法院,憤而起訴北京某光學儀器有限公司侵犯其人身自由權,要求該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每人600元。
問題:(1)該光學儀器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徐艷青等10人的人身自由權?
(2)從本案看,應當如何保障憲法上的人身自由權?
答題要點:
(1)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行為人非法實施限制、剝奪或妨礙他人的身體行動自由的行為,從而限制、剝奪或妨礙了他人的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主要有:非法限 制行動自由,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非法拘禁行為,本案中北京某光學儀器有限公司的行為就是實施的一種非法拘禁的行為。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人身自由是作為憲法基本權利而存在的,因而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應當符合公民基本人權限制的一般原理。主要包括:①必須有立法機關以法律的形式限制②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必須基于正當?shù)哪康,只有在維護某種公共利益時,才能以法律限制。從一般意義上講,只有在行為人因自己主觀過錯而作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時才可以實施限制,處以行政的、司法的、刑事的等種類的限制。③限制人身自由的實施必須基于正當?shù)姆沙绦,即必須由有權機關來實施,并且尊重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司法機關享有最終的決定權。
【案例三】
2009年1月28日,李蕎明因涉嫌盜伐林木,被云南晉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于晉寧縣看守所。2月12日,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的李蕎明死亡。
2月13日,《云南信息報》首先報道了死者與獄友在天井玩“躲貓貓”游戲撞墻致死的“躲貓貓”事件,經網絡轉載以后,立刻迅速引起了網民強烈關注。
2月19日,云南省委宣傳部發(fā)布公告,征集網民參與調查“躲貓貓”事件真相。
2月20日,網友調查委員會發(fā)布調查報告,稱查看監(jiān)控錄像和會見當事人的要求都被拒絕,探尋真相還是要靠司法機關。
2月20日,晉寧縣公安局向網友、媒體代表組成的調查委員會公布對“躲貓貓”事件的調查結果,稱是游戲中的意外事件。該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韓紅兵表示,沒有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存在嚴重失職瀆職現(xiàn)象。
2月27日17時,云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公布檢察機關調查結論:2009年1月28日,李蕎明涉嫌因盜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并羈押于晉寧縣看守所第9號監(jiān)室,羈押期間,同監(jiān)室在押人員張厚華、張濤等人以各種借口對李蕎明多次用拳頭、拖鞋進行毆打,致使其頭部、胸部多處受傷。2月8日17時,張濤、普華永等人以玩游戲為名,用布條將李蕎明眼睛蒙上,對其進行毆打。其間,普華永猛擊李蕎明頭部一拳,致其頭部撞擊墻面后倒地昏迷,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蕎明于2月12號死亡。法醫(yī)鑒定的結論是,李蕎明系多次鈍性外力打擊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李蕎明身亡后,張厚華、張濤、普華永等人,為逃避責任,逃避法律的制裁,編造了李蕎明在游戲中不慎自己撞墻死亡的事實,而且訂立了攻守同盟,對抗偵查。
試運用憲法原理進行分析。
答題要點:
(1)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處不利境地的情況下,公民的生命權保護問題,是值得憲法關懷的。
(2)看守所應盡到對公民合法權利保護的職責、履行憲法規(guī)定的“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義務。
(3)檢察機關對看守所負有監(jiān)督的責任,其監(jiān)督群不僅僅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也是檢察機關的義務。
(4)晉寧縣公安機關在此事件發(fā)生后,在沒有深入調查取證的情況下,公布了李蕎明是在游戲中不慎死亡的情況,未能及時將事件真相告訴公眾,而是與公眾玩“躲貓貓”游戲,侵犯了公眾的知情權。
【案例四】
9月8日,張暉駕車載客,在閔行區(qū)北松路被區(qū)交通執(zhí)法大隊執(zhí)法檢查時暫扣。之后被區(qū)交通執(zhí)法大隊認定其“非法營運”,罰款1萬元。而張暉強調,自己只是好心讓胃痛的路人搭車,執(zhí)法大隊是“釣魚執(zhí)法”。
9月28日,張暉向閔行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被受理。
同樣的事情,也發(fā)生在10月14日晚,浦東新區(qū)原南匯交通行政執(zhí)法大隊在打擊非法營運“黑車”行動時,截下一輛金杯面包車,駕車者為孫中界。該大隊認為孫中界涉嫌非法營運,遂將車暫扣。孫中界當晚回去后,傷指以示清白。
10月20日,浦東新區(qū)相關部門對外發(fā)布信息,表示該事件“取證手段并無不當,不存在所謂的‘倒鉤’執(zhí)法問題”。
信息甫出,引起一片爭議。
經上海市委、市政府要求,浦東新區(qū)政府當天成立了聯(lián)合調查組,對孫中界涉嫌非法營運過程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調查組的12名成員分別為上海市和浦東新區(qū)的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律師、媒體代表、社區(qū)和企業(yè)的代表。最后,聯(lián)合調查組得出結論:“原南匯執(zhí)法大隊在10月14日執(zhí)法過程當中使用了不正當?shù)娜∽C手段,‘乘客’陳雄杰對調查組的陳述存在虛假”。
26日浦東新區(qū)政府宣布“孫中界事件”此前的初步調查結論與事實不符,向社會公開道歉;閔行區(qū)政府也同時宣布“張暉事件”取證方式不正當,撤銷行政處罰行為。
試運用憲法原理進行分析。
答題要點:
(1)本案中“釣魚執(zhí)法”違背正當程序。非執(zhí)法人員采用了引誘、欺詐、脅迫甚至暴力的方式取證,違反了執(zhí)法取證的基本要求,獲取的證據(jù)是無效的,不能作為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jù)。行政行為的正當程序要求在對相對人作出不利的決定之前,必須事先告知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上海的“釣魚執(zhí)法”省略了這些法定程序,通過誘騙的方式栽贓當事人,然后逼迫當事人簽署放棄陳述申辯的聲明,從而達到高額罰款的目的。執(zhí)法缺少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2)整治黑車應“雙管齊下”。城市有黑車,一方面說明公眾有乘車需求,而有牌照的合法營運車輛運力不足或者不能滿足市場需求,也存在由于黑車利用成本低,入市易等便利,搶奪了合法營運車輛的部分市場,造成了混亂。規(guī)范整治黑車應該雙管齊下,一方面要考慮如何合理配置運輸資源,滿足公眾需求,消除過高的行業(yè)壁壘,使具備基本條件的營運人能夠比較方便地進入市場,將所有營運車輛全部納入規(guī)范管理的范圍;另一方面嚴格執(zhí)法,依法維護出租車營運秩序,采用合法規(guī)范的執(zhí)法方式,整治營運市場。
(3)行政機關應嚴格依法行政。只有嚴格依法行政,按照職權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當、誠實守信、便民高效的要求不斷提升執(zhí)法水平,自覺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jiān)督,擺脫利益羈絆,公正執(zhí)法,真誠為人,才能避免違法行政濫用權力的現(xiàn)象。
(4)行政機關的社會公信力被破壞。憲法授予國家機關以公權力,而公權力運行的基礎和基本保證是因其誠信行使公權力形成的社會公信力,而主要不在于其所具有的獨特的強制力,該事件中,相關行政機關的行為破壞了其應當具有的社會公信力。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權,2004年憲法修正案增加“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之后,保障人權成為國家理念和執(zhí)政理念,本案中行政機關的做法與這一理念不相符合。
(5)在國家機關濫用公權力的情況下,公民應尋求有效的法律救濟和憲法救濟。
【案例五】
2008年3月24日,位于中印之間的不丹迎來其歷史上的首次民主選舉,直接選舉國民議會議員,并在此基礎上產生首個民選政府。此次選舉意味著國家政治體制將由原來的世襲君主制變?yōu)樽h會民主制。在此次議會選舉中,由不丹僅有的兩個政黨“人民民主黨”和“不丹愛國進步黨”競爭47個議員的席位,雙方共有94個候選人參選。得票多者將出面組織政府。這兩個政黨都是三年前奉國王旨意成立的年輕政黨,各擁有數(shù)千名黨員。
此次選舉是不丹國王多年來致力于推行政治民主化的結果。100年來,不丹一直實行世襲君主制,沒有憲法,也沒有政黨。1998年6月,辛格老國王對政治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解散了內閣,將政府行政權移交給大臣委員會。2001年9月,國王發(fā)布命令,要求政府籌備起草憲法。2005年3月,辛格國王建議在不丹建立兩黨制度,由在大選中得票最多的政黨組閣,另外一個政黨則成為反對黨。根據(jù)憲法草案,不丹將組建兩院制議會,由75人組成的國民議會和由25人組成的全國委員會。2006年年底吉格梅國王宣布退位,于2007年4月將王位正式讓給27歲的兒子吉格梅-凱薩-旺楚克王儲。 辛格曾表示,還政于民是為了讓不丹在政體上與西方接軌,以便贏得國際社會的認同。他說:“為了不丹人長遠的幸福,我們必須推行民主,一個有效的制度比王位更重要! 旺楚克陛下多次表示自己能保證是一個好國王,但無法保證此后歷代國君都是好國王。君主制度好比華麗卻易沉的郵輪,民主制度則是普通但不易翻的小船。避免有朝一日的沉沒,這正是不丹國王們在推動民主化方面走得比自己的臣民還快的原因。
為了完成國民議會選舉,早在2007年,不丹就在國王的鼎力支持下強迫不知民主為何意也不感興趣的臣民接受成為公民的培訓———舉行過投票預演了。而不丹的政黨也似乎沒有為選戰(zhàn)做好準備。候選人站在田間地頭向民眾發(fā)表競選演說,手里連個話筒都沒有,標語旗幟就更看不到了。這倒不是參選的兩個政黨拿不出這點經費,民眾對選舉的興致遠沒有國王濃厚。
請就材料中的反映的問題進行評述。
答題要點:
1、民主政治的建立過程是國家最高權力歸屬的過程。
2、在已有的專制體制轉變?yōu)槊裰鲬椪w制,不僅僅意味著限制專制權力、剝奪專制利益。即使是建立起民主制度,是否將國家最高權力置于憲法的規(guī)范下,是否將政黨競爭置于憲法之下,將決定初步走向民主化的國家能否走得長遠。
3、作為民主體制的積極推行者,前國王在國民議會選舉完畢后,也應該積極遵守憲法,將個人行為納于憲法規(guī)范之下。
4、公眾的民主意識和覺悟仍停留在忠君層面。憲政的完善不僅是制度的完善,公民對政治的廣泛參與和對國家權力行使、對政黨競爭的監(jiān)督,也是憲政不可或缺的方面。公眾的憲法意識需要提高。
5、自發(fā)民主化的不丹,應借鑒別國憲政實踐的經驗和教訓,建立有限政府,建立分權機制,加強憲法監(jiān)督,保證司法獨立,控制強力部門,尊重和保護公民權利等。特別是阻止外國勢力對政黨的控制和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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