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主觀題綜合測試卷及解析(15)
一、
問題:
從法律意識與法律職業(yè)的關系的角度,簡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
答題要求:
1. 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
2. 不少于400字。
二、
案情:瓜農(nóng)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種了5畝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節(jié)經(jīng)常被盜,王某便在全村喊話:"西瓜打了農(nóng)藥(其實沒有打藥),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負責",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盜。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農(nóng)藥,并用注射器將農(nóng)藥注入瓜田中較大的5個西瓜內,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寫有"瓜內有毒,請勿食用"的白旗。鄰村李某路過瓜地,雖然看見了白旗,但以為是嚇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兩個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農(nóng)藥的;丶液,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門干活。當天,正好家里來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趙某見桌子上放著一個大西瓜,以為是李某買的,就用來招待客人,結果導致2個客人死亡,1個重傷。
問題:
1. 王某的行為構成犯罪還是屬于正當防衛(wèi)?為什么?
2. 李某的行為觸犯了哪些罪名?
3. 李某觸犯的數(shù)個罪名是否構成數(shù)罪?為什么?
4. 李某觸犯的數(shù)個罪名應當如何處理?
5. 趙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三、
案情:某縣檢察院辦理一起貪污單位小金庫款案件時,犯罪嫌疑人楊某(法定代表人)稱所涉款項系單位招待費等,發(fā)票在其辦公室抽屜中未及報銷。偵查人員在楊某辦公室抽屜中搜查到付款單位為犯罪嫌疑人原單位的發(fā)票11張,價值5萬元。為了查明該發(fā)票是否已經(jīng)從該單位報銷,偵查人員傳犯罪嫌疑人李某(原單位會計)、許某(出納)同時對粘貼在一張紙上的11張發(fā)票進行辨認,二人指認該11張發(fā)票已從單位的小金庫賬上報銷。偵查人員遂讓二人在粘貼被辨認發(fā)票的附頁上簽署辨認意見,次日持此發(fā)票到看守所讓犯罪嫌疑人楊某辨認。楊某否認已經(jīng)從原單位報銷,偵查人員指著粘貼附頁上李某、許某書寫的辨認意見及簽名說"會計、出納都證明了,你這樣頑固下去沒好處!",楊某遂在李某與許某的辨認意見及簽名下面簽署了"此票據(jù)已從單位小金庫賬上報銷"的意見。
楊某妻子委托的律師向偵查機關提出會見楊某的要求,偵查人員陳某以授權委托書上沒有楊某的簽名而拒絕。
某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楊某、李某、許某共同貪污單位公款5萬元。在法庭審理中,發(fā)現(xiàn)楊某尚有收受賄賂的事實,法庭決定對此一并審理。法庭辯論中,楊某的辯護人除認為指控楊某犯貪污罪、受賄罪證據(jù)不足外,還對公訴人起訴書中對三被告人沒有區(qū)分主從犯,而在發(fā)表的公訴詞中稱楊某為主犯提出了反對意見。休庭后,審判長王某到楊某原單位調取了部分新證據(jù),分別通知公訴人和辯護人到其辦公室,聽取了他們對該新證據(jù)的意見。
縣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貪污罪成立,楊某系主犯,判處有期徒刑5年;李某和許某系從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楊某涉嫌的受賄罪因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
楊某上訴后,某市中級法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fā)回重新審判。
縣法院指派刑庭庭長趙某擔任審判長與原審人民陪審員毛某、苗某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認為,原審證據(jù)雖然在證據(jù)資格上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故作出與原審一審相同的判決。
問題:
請結合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及刑事訴訟理論,分析本案的訴訟程序有哪些錯誤之處?
四、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遺失其手袋,內有其名貴玉鐲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內的名片所示積極尋找失主,與甲取得了聯(lián)系,將玉鐲歸還給了甲。
2007年5月,甲與丙結婚。甲、丙合計開設一家茶館,茶館辦理工商登記注明的開辦人為甲。因急需資金,甲持玉鐲到信達典當行典當,經(jīng)商議,玉鐲出典,獲資金8萬元,約定3個月后贖回。
因缺乏經(jīng)驗,茶館慘淡經(jīng)營,終致難以為繼,2008年8月甲、丙決定關閉茶館。此時茶館對外負債2萬元。
同年9月,甲、丙自覺緣分已盡,協(xié)議離婚。
問題:
1.設,在乙向甲交還玉鐲之前,乙不慎將玉鐲摔裂,乙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2.設,甲在丟失玉鐲后焦急萬分,遂在遺失場所張貼數(shù)份啟事,稱若有人能夠找到玉鐲并送還,愿以現(xiàn)金5000元酬謝。乙依此啟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時,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zhèn),丟失之際一時心急才張貼啟事,實非內心真實意愿,故請乙給予諒解,不能支付該筆酬金。在此情況下,乙的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3.設,甲并未張貼上述啟事,乙尋找到甲,將玉鐲奉還,但要求甲承擔其為尋找失主所花費的電話費、車費、工時費320元。在此情況下,乙的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為什么?其請求應否得到支持?
4.設,乙拾得玉鐲后將其以5萬元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請求丁返還?為什么?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5.甲將玉鐲典給典當行,形成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若3個月后甲未去贖回玉鐲,將產(chǎn)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6.甲、丙離婚時茶館對外所欠2萬元債務仍未清償。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五、
案情:王某(女)與李某(男)于1998年結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區(qū)。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該市D區(qū)。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王某離婚,D區(q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區(qū)法院起訴與王某離婚。C區(qū)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師楊某進行咨詢。楊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講了法院將會判決離婚的意見;李某向楊某表示,某律師想代理其訴訟;楊某當即對李某說,該律師所承辦的案件85%都打輸了,同時向李某示意其同學在A市C區(qū)法院某庭當庭長。李某深信無疑,決定委托楊某代理訴訟。李某因為不愿與王某見面,向法院申請不出庭,C區(qū)法院予以準許。
C區(qū)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在開庭審理中,李某的訴訟代理人楊某稱,李某要求離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與李某沒有血緣關系,但未提供任何證據(jù);王某承認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雙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離婚。C區(qū)法院經(jīng)過審理,判決不準予離婚。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A市中級法院認為王某已承認孩子非與李某所生,就表明兩人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離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審判決,準予離婚,其中明確了孩子的撫養(yǎng)權和財產(chǎn)的分割。
王某認為其與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離婚判決存在問題,2007年6月向A市檢察院提出申訴。A市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A市中級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準予離婚的判決存在錯誤,財產(chǎn)分配也明顯不當,且對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進行分割,擬以本院名義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要求法院糾正錯誤判決。
問題:
1.對于李某的起訴,B市D區(q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確?為什么?
2.請評價C區(qū)法院在本案一審中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3.王某承認孩子非與李某所生,屬于自認嗎?為什么?
4.A市中級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5.A市檢察院通過何種程序以及對哪些事項可要求法院進行再審?為什么?
6.律師楊某有哪些行為違反了律師職業(yè)道德?
六、
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鬧事,砸碎店里玻璃數(shù)塊。此時某區(qū)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趙某執(zhí)勤路過酒店,任某等人欲將王某帶回派出所處理,王某不從,與任某發(fā)生推搡。雙方在扭推過程中,王某被推倒,頭撞在水泥地上,當時失去知覺,送往醫(yī)院途中死亡,后被鑒定為顱內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請國家賠償。
問題:
1.公安機關是否應當對王某的死亡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為什么?
2.王某的父親是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3.本案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如何計算?
4.本案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誰?
5.若本案公安機關需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和標準是什么?
6.如果公安機關對受害人賠償后,對民警如何處理?
7.若王某的父親獲得國家賠償,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參考答案
一、參考答案:
1.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在法律職業(yè)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法律職業(yè)者的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決定著他們對法律精神實質的理解程度,并直接關系到他們處理案件的正確、合理與否。法律職業(yè)者的法律意識水平的提高依賴于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
2.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符合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是先進的法治理念。對法律職業(yè)人員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強法律職業(yè)人員思想政治建設的一項戰(zhàn)略舉措,意義重大而深遠。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是適應新時期司法、執(zhí)法工作新形勢新任務的客觀需要,是確保司法、執(zhí)法工作社會主義方向的客觀需要。
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培養(yǎng)和提升法律職業(yè)人員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保證他們正確地合理地處理法律問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可以進一步端正司法、執(zhí)法理念,進一步增強司法、執(zhí)法能力,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執(zhí)法行為,進一步明確改革方向,進一步加強職業(yè)隊伍建設。
4.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可以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對司法、執(zhí)法工作和法律職業(yè)人員的滿意度,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二、參考答案:
王某的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而不是正當防衛(wèi),因為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構成條件。
李某的行為分別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李某觸犯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不構成數(shù)罪,屬于想象競合犯。
李某觸犯的數(shù)個罪名應從一重罪處斷,即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趙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三、參考答案:
1.偵查人員組織李某和許某同時辨認,違反了個別辨認規(guī)則。
2.偵查人員組織三犯罪嫌疑人僅對涉案票據(jù)辨認,違反了混合辨認規(guī)則。
3.偵查人員組織楊某的辨認,采取言語威脅手段,違反法律規(guī)定。
4.偵查人員以授權委托書上沒有楊某的簽名而拒絕律師會見是錯誤的。根據(jù)六部門規(guī)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家屬代為聘請。
5.法庭審理中發(fā)現(xiàn)楊某涉嫌收受賄賂,應當由檢察院追加起訴,而不應直接審理。
6.公訴詞只能是對起訴書的補充與解釋,不能超出起訴書中所作指控。
7.一審審判長在休庭后調取的新證據(jù)并沒有在開庭的情況下將其作為證據(jù),違反了證據(jù)必須經(jīng)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根據(jù)的規(guī)定。
8.縣人民法院指派刑庭庭長趙某擔任審判長與原審的人民陪審員毛某、苗某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此案,違反了關于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的規(guī)定。
四、參考答案:
1.乙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物權法》第111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題中,拾得人乙僅系一般過失,故不負賠償責任。
2.乙的請求應當?shù)玫街С。依《物權法》?12條:“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奔讖堎N啟事的行為屬于懸賞廣告,具有約束力,故乙有權要求甲支付懸賞廣告的賞金。
3.乙的行為屬于無因管理。其請求應當?shù)玫街С,因其屬于實施無因管理行為所發(fā)生的合理或必要費用。
4.可以。依《物權法》第107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讓人之日起兩年內要求受讓人返還,此權利即可實現(xiàn),故本題中,甲剛剛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讓人返還。丁可以向乙請求賠償。
5.形成動產(chǎn)質押法律關系,屬于動產(chǎn)質押中的營業(yè)質。若甲不能按期贖回,玉鐲歸典當行所有。
6.債權人可向甲、丙主張連帶清償責任。
五、參考答案:
1.D區(q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確的。因為李某是原告,應該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條件。
2.C區(qū)法院公開審理本案是合法的,對于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時,人民法院可以不公開審理,而當事人未申請則可以公開審理。本案當事人并未申請,故可以公開審理。C區(qū)人民法院不應當準許李某不出庭參加訴訟,因為離婚案件屬于當事人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雙方當事人無特殊理由,均應親自到庭。
3.王某承認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證據(jù)中不屬于“自認”的范疇,因為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系的案件除外。
4.二審法院的判決是不合法的。因為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而不能直接作出判決,即便雙方當事人同意,也無權直接判決,損害當事人審級利益。
5.A市檢察院應當提請上級檢察機關對A市中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不能直接提出抗訴;已經(jīng)生效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能再審,但是對于財產(chǎn)分割等問題,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訴;對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訴,只能由當事人另行起訴。
6. 對案件進行勝訴分析的意見而未表明是個人意見;詆毀其他律師;向當事人暗示與法官的關系。
六、參考答案:
1.公安機關應當對王某的死亡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因為公安民警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與王某發(fā)生推搡致王某摔倒死亡,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其行為構成違法,王某雖也有過錯,但不能免除國家賠償責任,符合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王某的父親有權以自己名義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因為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3.本案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應當自民警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兩年。
4.本案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某區(qū)公安分局。
5.若公安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賠償方式為支付被害人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標準參照當?shù)孛裾块T有關生活救濟規(guī)定辦理,被撫養(yǎng)人是未成年人的,支付到18周歲為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到死亡時止。
6.如果公安機關對受害人賠償后,若認為民警犯有重大過失,可以責令該民警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7.王某的父親不能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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