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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主觀題卷題庫:商法

來源:中華考試網   2019-11-12   【

2020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主觀題卷題庫:商法

  1、某中學為更新學校的電教設備在開學前與某品牌電腦代理商簽訂了購買30臺電腦的合

  同,雙方約定了電腦的品牌、型號及價格等,并約定合同簽訂后10天內交貨付款。合同簽訂后第8天,該品牌電腦生產商為促銷將該型號電腦每臺降價200元,該校得知后要求代理商按新價格結算,代理商以貨是先訂的為由不同意降價,并于合同簽訂后第9日送貨到學校,學校拒收。

  請回答:

  (1)當事人變更合同內容的條件是什么?

  (2)學校的降價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據,為什么?

  (3)針對學校拒收,代理商可以向法院提出什么訴訟請求?

  答:(1)條件。①變更前合同合法有效;②當事人對變更合同協商一致;③變更后的合同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④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明確。

  (2)無法律依據。合同標的物的價格是當事人根據市場狀況協商確定的,若變更依法應當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單方無權變更。

  (3)可以要求。 ①繼續(xù)履行合同;②賠償逾期收錢付款造成的損失;③學校承擔訴訟費。

  2、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張某借款10萬元,雙方簽訂了抵押借款協議,協議約定李某將自己的一處房屋作為抵押物,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其中約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連本帶息一次性還清借款。為了簡化手續(xù),未辦理登記。借款期滿后,張某多次向李某催還借款,但李某始終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還。2009年3月15日,李某將作為抵押的房屋轉讓給第三人,張某得知后,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李某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約定將房屋判歸張某。

  請回答:

  (1)張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權?為什么?

  (2)李某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張某是否就賣房屋價款有優(yōu)先受讓權,為什么?

  (4)法院對該案會如何判決?

  答:(1)不享有。因為房屋是不動產,房屋作為抵押物屬于必須進行登記的范圍,所以未登記抵押權未設立(或未成立)。

  (2)買賣合同有效。因為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

  (3)沒有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因為抵押權未設立(或未成立)。

  (4)李某與張某的債務關系成立,李某向張某償還10萬元的借款本息,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3、甲公司與乙工廠洽商成立一個新公司,雙方草簽了合同,甲公司要將合同帶回本部加蓋公章,臨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廠須先征用土地并培訓職工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簽字蓋章。乙工廠出資500萬元征用土地并培訓職工,工作接近完成時甲公司提出因市場行情變化,無力出資設立新公司,要求終止與乙工廠的合作。乙工廠遂起訴到人民法院。

  請回答:

  (1)甲公司與乙工廠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2)甲公司應承擔什么責任?為什么?

  (3)乙工廠能否要求甲公司賠償500萬元的損失?為什么?

  答(1)合同未成立。因甲公司未在合同上簽字和加蓋公章。

  (2)甲公司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為甲公司要求終止與乙工廠的合作是一種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責任發(fā)生在雙方訂立合同的過程之中。

  (3)甲公司應當賠償乙工廠損失(或乙工廠可以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因為乙工廠的損失屬于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信賴利益的損失。甲公司因締約過失致對方損失時,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李四與王五簽訂了一份貨物買賣合同,李四從王五處購買價值10萬元的貨物,為付貨款,李四開具了一張票面金額為10萬元的匯票交付王五。匯票承兌后,王五將匯票背書轉讓給趙六,在趙六將匯票背書轉讓給孫三時,孫三要求趙六提供保證,趙六請王五(前背書人)在票據上保證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黃二,黃二請求付款人付款時,發(fā)現付款人逃匿。

  請回答:

  (1)該匯票上的保證是否有效?為什么?

  (2)黃二可向哪些人行使什么權利?

  (3)若李四與王五簽訂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李四是否可以以此作為對抗其他人(除王五外)的抗辯事由?為什么?

  答(1)無效,因王五是匯票的債務人,不能為保證人。

  (2)黃二可向趙六、孫三、王五、李四行使追索權。

  (3)不能作為對抗其他人的抗辯事由,因票據具有無因性,基礎關系與票據關系分離。

  5、2010年1月5日,張三與某化肥廠簽訂了一份標的為50噸化肥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某化肥廠視生產情況在1年內交貨,張三預付化肥款10萬元,張三依約預付了化肥款。2008年3月正是化肥旺銷季,張三前往化肥廠提貨,但廠方稱無貨且履行期未到,后多次協商未果。由于化肥銷售季節(jié)性強,張三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廠方退還10萬元的預付款,廠方以無資金為由不退。2008年6月15日,張三發(fā)現化肥廠已于2008年5月15日無償向關聯企業(yè)轉讓財產,并放棄對甲企業(yè)于2008年4月15日到期的債權。

  請回答:

  (1)合同約定的履行期是否明確,該合同應如何履行?(4分)

  (2)對化肥廠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張三可以行使什么權利,在什么時間內行使該權利?(4分)

  (3)對化肥廠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張三可以行使什么權利?該權利行使的范圍多大?(4分)

  答(1)不明確。債權人(或張三)可隨時要求債務人(或化肥廠)履行。債務人(化肥廠)也可以隨時履行。

  (2)張三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權自債權人(張三)知道或應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2008年6月15日前行使)。(3)張三可以行使代位權。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張三)的債權為限。即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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