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主觀題卷案例分析培訓練習題八
一、簡答題
1.簡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特定偽劣產品罪的關系。
2.簡述我國刑法中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行為方式。
3.簡述集資詐騙罪的構成特征。
4.簡述保險詐騙罪的行為方式。
5.簡述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
6.簡述合同詐騙罪的構成特征。
7.簡述集資詐騙罪與擅自發(fā)行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
8.簡述偷稅罪與抗稅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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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1.答: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刑法在規(guī)定本罪的同時,還將生產、銷售特定偽劣產品的行為獨立規(guī)定為犯罪。本罪與這些犯罪的關系是法條競合關系。對這種競合關系的處理方法是:凡生產、銷售特定偽劣產品,既構成其他犯罪,又構成本罪的,應按特殊法條之罪即生產、銷售特定偽劣產品的犯罪定罪處罰。但生產、銷售特定偽劣產品,不能構成生產、銷售特定偽劣產品犯罪,而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的,則按本罪定罪處罰。
2.答:我國刑法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專門設了走私罪一節(jié),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除了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固體廢物,以及毒品制毒物品之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納稅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
但上述行為只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基本行為方式,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下列行為也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1)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2)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shù)額較大的;(4)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shù)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3.答: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其構成特征如下:
(1)本罪客體為國家的集資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3)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4)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答: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保險詐騙罪有五種行為表現(xiàn)方式: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
5.答: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行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刑法規(guī)定了四種行為方式,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的許可,復制發(fā)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如果不是上述四種方式,而是其他侵犯著作權的方式,則只構成一般的侵權,可以受到行政制裁,但不構成犯罪,例如未經表演者許可,將其表演錄音錄像加以出版,剽竊他人作品等等。
6.答: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該罪的構成特征是:
(1)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既破壞市場秩序,也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其具體的行為方式有以下五種: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的。行為人只有實施了上述五種方式之一,騙取合同當事人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的,即構成合同詐騙罪。
(3)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7.答:集資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擅自發(fā)行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fā)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yè)債券,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與擅自發(fā)行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的區(qū)別是:(1)客觀方面不盡相同。本罪客觀方面的非法集資具有詐騙的性質,后者的非法集資不具有欺騙性質。(2)主觀目的不同。本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后罪則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qū)別是:(1)主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觀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則不具有此目的。(2)客體不完全相同。本罪除了侵犯國家的集資管理制度,還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后者則不存在侵犯他人所有權問題。
8.答:偷稅罪與抗稅罪的區(qū)別在于:
(1)主體不完全相同。本罪主體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抗稅罪主體為納稅人,不包括扣繳義務人,且只能為自然人。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客觀方面采用非暴力、威脅方法偷逃稅收,抗稅罪客觀方面則采用暴力、威脅方法抗繳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