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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主觀題卷案例分析培訓練習題二

來源:中華考試網   2019-01-15   【

2019年法考主觀題卷案例分析培訓練習題二

  1.張某系某單位職工,該單位在征得工會和勞動者同意后,在某年4月最后一周,每天延長工作時間2小時。因生產經營需要,在業(yè)務十分繁忙的情況下該單位決定周六、周日也繼續(xù)加班。此后便是五一國際勞動節(jié),單位聲稱愿意留下工作的職工可以繼續(xù)工作,于是,張某又利用假日工作了3天。據了解,張某每月的標準工資為6000元,每天工作5小時。

  張某4月份包括五一假期至少應該拿到多少工資?

  答:張某每個月工資600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5小時,假設一個月是四周,則每天300元,每小時60元。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加點,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因此,每天延長工作時間2小時,一周5天應拿工資60×150%×5×2=900。2、依法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因此,每周六,周日工作應拿工資300×200%×2=1200元。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應此,張某勞動節(jié)3天應拿工資300×300%×3=2700元。因此,張某4月份一共至少應拿工資:6000+900+1200+2700=10800元

  2. 張某系某建筑企業(yè)職工,為了趕工,春節(jié)前兩個月該企業(yè)一直安排職工加班。在年底結算工資時,企業(yè)以資金周轉出現問題為由,未支付張某等職工加班工資。張某多次向企業(yè)交涉,認為其加班工資準備用于回家置辦年貨,現企業(yè)的拒付將可能使得張某及其家人無法正常過年。在企業(yè)仍不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下,張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員會將開庭日期、地點等書面通知了雙方。企業(yè)認為張某無理取鬧,不體諒公司,故拒絕出庭。在申請仲裁時,張某一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先予執(zhí)行申請。

  1. 張某系某建筑企業(yè)職工,為了趕工,春節(jié)前兩個月該企業(yè)一直安排職工加班。在年底結算工資時……

  請分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如何處理本案?

  答:1.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仲裁庭將仲裁時間、地點等情況通知爭議當事人之后,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因此,本案中企業(yè)拒不到庭不影響案件的仲裁(6分)

  2.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zhí)行,移送人民法院執(zhí)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zhí)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2)先予執(zhí)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10分)本案中,爭議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且企業(yè)拒付張某加班工資的行為直接對其置辦年貨產生影響,故滿足先予執(zhí)行的條件,仲裁庭可作出先予執(zhí)行裁決。(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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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08年9月,某工藝廠與吳某簽訂合同,約定又工藝廠提供原材料和花樣圖案,吳某為工藝廠制作藤編工藝品,工藝廠每月按照吳某的支付的工藝品數量給付報酬,合同期限為1年。合同履行6個月之后,因為市場上的藤編工藝品滯銷,工藝廠單方面解除了與吳某的合同,吳某為此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請分析:

  1. 工藝廠與吳某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受勞動法的調整?

  2. 吳某能否向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訴?工藝廠應當承擔怎樣的后果?

  答:1.工藝廠與吳某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民法上的加工承攬關系,加工承攬關系不適用勞動法調整。

  2.吳某不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因為其與加工廠之間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工藝廠與吳某之間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故工藝廠單方面解除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吳某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4.2006年7月,22歲的劉某在某賓館招聘過,經考核被錄用為服務員,賓館與劉某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條款之一是:“因賓館服務業(yè)的特殊要求,凡被聘錄用為本賓館服務員的,不經公司批準在合同期內不準結婚,否則,賓館有權提前解除合同!眲⒛吃诤炞謺r,對該條款比較猶豫,但其同學、朋友意見為:找工作不容易,且5年后劉某年齡也不大,一般不耽誤結婚。于是劉某與該賓館簽訂了該勞動合同。2009年5月,劉某與其戀愛兩年的朋友李某結婚,因李某單位正在分配最后一次房改房,為了房子能夠分大點,劉某懷孕了。賓館以此為由提前解除了與劉某的勞動合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寫道:“鑒于劉某違約,賓館通知劉某,決定自即日起,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劉某應本月內辦理有關工作交接手續(xù),領取本月工資“劉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試分析:該賓館提前解除合同是否違法?為什么

  答:該賓館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規(guī)定。《勞動法》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制度,《婦女權益保障法》與《就業(yè)促進法》也對婦女勞動權益的特別保護作出了規(guī)定!秼D女權益保護法》第23條規(guī)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勞動(聘用)或者服務協(xié)議中不得規(guī)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第27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的除外!毒蜆I(yè)促進法》第27條也規(guī)定,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上述這些規(guī)定屬于強制性規(guī)范,任何用人單位都應當遵守,即使女職工同意勞動合同中的有關規(guī)定,該約定也是無效的。因此,本案中賓館不合法。

  5.唐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職員,2007年3月與公司簽訂了6年勞動合同,唐某因為為人正派,做事認真,被大家推舉為公司的工會職工代表。唐某經常為職工福利等事項與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2009年3月唐某接到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唐某春節(jié)期間不服從公司安排,沒有加班。唐某不服,提出申訴。經調查查證,2009春節(jié)期間公司沒有法定的加班理由,同時也沒有正式安排唐某加班。? 試分析: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請用相關法律予以說明。此案應如何處理?

  答:1.該公司做法違反了《勞動法》和《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定!秳趧臃ā返7條第2款規(guī)定:“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钡8條規(guī)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xié)商!薄都w合同規(guī)定》第28條規(guī)定:“職工一方協(xié)商代表在其履行協(xié)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xié)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規(guī)章制度的;(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職工一方協(xié)商代表履行協(xié)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由此可見,唐某享有維護勞動合法權益的權利,同時,也沒有違紀和失職的情形,某公司不得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2.唐某可以先與公司進行協(xié)商,若協(xié)商不成,應及時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唐某的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唐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此案進行審理。若唐某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6. 2008年9月,某造紙長從農村招收了一批工人,并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月工資為550元。2009年1月,工人們得知該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為800元,要求企業(yè)增加工資。企業(yè)認為,工人每月的工資再加上加班費和伙食補貼已經超過了800元,故已達到了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于是拒絕了工人們的要求。工人們?yōu)榇讼虍數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請分析:

  1. 最低工資的概念和最低工資不包括哪些工資報酬?

  2. 該企業(yè)支付的工資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什么?

  3.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受理?若受理,應如何處理?

  答:1.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

  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工資報酬。根據《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guī)定,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2.根據上述法規(guī)規(guī)定,該企業(yè)支付工人的工資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最低工資標準構成中不應包括加班加點工資和伙食補貼。

  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guī)定,因勞動報酬等發(fā)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仲裁機構可以先行調解,要求造紙廠補發(fā)工人工資;調解不成應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zhí)行,移送人民法院執(zhí)行。

  7.某單位是一個生產月餅的單位,由于時效性強,在農歷7月底到8月初期間,該單位通知所有職工實行加班加點,每位職工每天工作10-11小時,切連續(xù)三周只有1天的休息時間。但該單位保證,所有的加班加點時間均按照平時每小時工資的150%支付,于是,所有職工均同意了該單位的這些做法。

  某單位是一個生產月餅的單位,由于時效性強,在農歷7月底到8月初期間……

  請分析:該單位有哪些行為違反了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所有職工的同意是否能成為該單位的抗辯事由?為什么?答:1.該單位下列行為違法:

  第一,《勞動法》規(guī)定,因生產經營需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必須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方可,該單位未履行任何手續(xù)即要求職工加班加點,違反了此規(guī)定。

  第二,《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該單位的加班加點時間也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

  第三,《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此,該單位連續(xù)3周只有職工1天的休息時間的行為違法。

  第一, 關于加班加點工資的給付,加點須按標準工資150%支

  付,而在公休日加班則須按200%支付,因此,該單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做法也違法。

  1. 不能,因為《勞動者》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guī)定,屬于強制性規(guī)定,即使勞動者同意也不能違反。

  8.黃某是某煉鋼廠的鍋爐工,2006年8月經招工被錄用,上崗前未經專門的技能培訓即馬上投入工作。2008年2月,由于黃某操作環(huán)節(jié)上的失誤,黃某所在煉鋼車間的鍋爐發(fā)生爆炸,正在爐前工作的黃某當場被炸成重傷,經搶救診斷,70%以上的皮膚均為一級燒傷。黃某家屬要求煉鋼廠支付黃某的醫(yī)療費,并給予經濟上的賠償。煉鋼廠在支付完黃某的搶救費用后便拒絕支付其他費用,理由是黃某的受傷完全是因為他個人違反有關操作規(guī)程所致,應當由自己負責。

  試分析:

  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勞動法》第5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wèi)生制度,嚴格執(zhí)行國家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yè)危害!薄秳趧臃ā返55條規(guī)定:“從事特種作業(yè)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資格!薄栋踩l(wèi)生法》第23條也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yè)。”本案中,鍋爐工屬于高度危險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專門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才能上崗工作。煉鋼廠在黃某上崗之前沒能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黃某進行專門的職業(yè)技能培訓,致使黃某由于技能不熟練而導致鍋爐爆炸的事故,事故責任應由煉鋼廠承擔。

  因此,煉鋼廠應支付黃某的全部醫(yī)療費用,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黃某相應的經濟賠償。

  9.2006年5月李某已經滿16周歲了,初中畢業(yè)后李某外出打工。李某欲在一礦山當礦工,卻被告知年齡不夠不能從事該工作。李某只好回家休息一年,2007年5月,李某再次來到該礦山,正好該礦山缺少井下工人,負責人便將李某收下,直到2009年元月李某才離開礦山,在此期間,李某表現突出,絲毫看不出未成年人的跡象,因此,也就沒有再履行其他任何手續(xù)。

  請分析:

  以上案例有哪些不法之處?

  1.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因此,該礦山收留李某當礦工的行為違法。

  2. 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具體而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以及工作滿1年都需要進行健康檢查,而本案中,礦山既沒有在安排工作前對李某進行檢查,也沒有在其工作滿1年后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根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guī)定》第9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條件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因此,本案中該礦山沒有履行登記義務的行為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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