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綜合模擬卷(5)
1、試述海上保險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參考答案:海商法第222體現(xiàn)的就是誠實信用原則,依該條的規(guī)定:“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yè)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jù)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知道或者在通常業(yè)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保險人無需告知”。依我國海商法第223條的規(guī)定,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未將“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爸匾那闆r”即為一個謹慎的保險人在其決定保險費率或決定是否承保該項風險時,將會產(chǎn)生影響的情況。
2、簡述海上保險合同解除的幾種情況。
參考答案:保險合同的解除即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取消其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行為。我國海商法第226條至第228第對保險合同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和開始后的解除進行了不同的規(guī)定:(1)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保險責任的開始與保險合同的成立在時間上常常是不一致的,在合同成立后,保險責任開始前,如保險標的出險,盡管有保險合同存在,但保險人并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此時合同的效力僅限于約束保險人承保該保險標的,但其賠償責任尚未開始。因此,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責任開始前,應當允許被保險人解除合同,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但保險人為了訂立保險合同也支付了一些成本,因此,海商法第226條又規(guī)定,被保險人在此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xù)費。(2)在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須依情況而定。在保險合同對此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依海商法第227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均不得解除合同。在保險合同有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但貨物運輸和船舶的航次保險在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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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中學為更新學校的電教設備在開學前與某品牌電腦代理商簽訂了購買30臺電腦的合
同,雙方約定了電腦的品牌、型號及價格等,并約定合同簽訂后10天內(nèi)交貨付款。合同簽訂后第8天,該品牌電腦生產(chǎn)商為促銷將該型號電腦每臺降價200元,該校得知后要求代理商按新價格結算,代理商以貨是先訂的為由不同意降價,并于合同簽訂后第9日送貨到學校,學校拒收。請回答:
(1)當事人變更合同內(nèi)容的條件是什么?
答: ①變更前合同合法有效;②當事人對變更合同協(xié)商一致;
、圩兏蟮暮贤瑑(nèi)容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④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nèi)容約定明確。
(2)學校的降價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據(jù),為什么?
答:無法律依據(jù)。 合同標的物的價格是當事人根據(jù)市場狀況協(xié)商確定的,若變更依法應當由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單方無權變更。
(3)針對學校拒收,代理商可以向法院提出什么訴訟請求?
答:可以要求。 ①繼續(xù)履行合同;②賠償逾期收錢付款造成的損失;③學校承擔訴訟費。
4.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張某借款10萬元,雙方簽訂了抵押借款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李某將自己的一處房屋作為抵押物,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其中約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連本帶息一次性還清借款。為了簡化手續(xù),未辦理登記。借款期滿后,張某多次向李某催還借款,但李某始終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還。2009年3月15日,李某將作為抵押的房屋轉(zhuǎn)讓給第三人,張某得知后,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李某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約定將房屋判歸張某。請回答:
(1)張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權?為什么?
答: 不享有。因為房屋是不動產(chǎn),房屋作為抵押物屬于必須進行登記的范圍,所以未登記抵押權未設立(或未成立)。
(2)李某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賣合同有效。因為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
(3)張某是否就賣房屋價款有優(yōu)先受讓權,為什么?
答:沒有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因為抵押權未設立(或未成立)。
(4)法院對該案會如何判決?
答:李某與張某的債務關系成立,李某向張某償還10萬元的借款本息,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5.2008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yè)。合伙協(xié)議約定:甲以現(xiàn)金人民
幣5萬元出資,乙以房屋作價人民幣8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人民幣4萬元出資;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合伙企業(yè)成立后,為擴大經(jīng)營,于2008年6月向銀行貸款人民幣6萬元,期限為1年。2008年8月初,甲提出退伙,乙、丙表示同意,9月辦理了退伙結算手續(xù)。2009年5月,乙、丙因經(jīng)營虧損決定解散合伙企業(yè),兩人平分合伙企業(yè)現(xiàn)有價值人民幣3萬元的財產(chǎn),但對未到期的銀行貸款未予清償。銀行貨款到期,銀行找合伙企業(yè)清償債務,發(fā)現(xiàn)該企業(yè)已沒有了,遂要求甲、乙、丙償還全部貸款。請回答:
(1)丙以勞務出資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丙可以勞務作價出資,因為丙是普通合伙人,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甲是否應償還合伙企業(yè)欠銀行的6萬元貸款?為什么?
答:甲有義務償還企業(yè)所欠銀行貸款。因為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貨前的原因發(fā)生的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乙、丙要解散企業(yè)依法應如何清算?
答:清算程序:①確定清算人;②通知并公告?zhèn)鶛嗳?③清償債務、分配財產(chǎn);④申請注銷登記。
6.A公司向B公司購買一套鍋爐設備,2009年4月1日,雙方簽訂了正式的書面合同。合同中約定該套鍋爐設備的價格為人民幣200萬元,交貨時間為2009年9月1日,如任何一方違約,應償付未違約一方人民幣3萬元的違約金。合同中還約定,為保證B公司到期交貨,B公司應先付A公司人民幣l0萬元定金。合同簽訂后,B公司立即向A公司付了定金。后來,由于B公司的技術人員大量流失,使其到期無法交貨,A公司催告B公司盡快履行合同并給了B公司1個月的寬限期,但寬限期滿后B公司仍然無法交貨。由于B公司無法交貨給A公司造成了人民幣4萬元的損失。請回答:(1)A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為什么?
答:A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經(jīng)催告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A公司若選擇違約金條款,最多可獲得多少補償?為什么?
答:A公司若選擇違約金條款最多可獲得4萬元。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過分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
(3)A公司若選擇定金條款,該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A公司若選擇定金條款,則不返還定金!稉7ā芬(guī)定,因給付定金一方的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給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4)違約條款和定金條款是否可以并用?為什么?
答:不可并用。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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