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綜合模擬卷(3)
一、試論述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承運人的義務有:承運人應在開航前和開航時恪盡職責使船舶適航;承運人應妥善而謹慎地管理貨物;船舶不得進行不合理繞航;由于承運人在其責任期間內不能免責的原因,貨物發(fā)生滅失或損害的,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的主要權利有:運費、虧艙費、滯期費的請求權;留置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免除或賠償責任限制的權利;
托運人的主要義務:支付約定的運費;提供約定的、合格、合法的貨物;對危險貨物承擔責任(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有關海上危險貨物運輸的規(guī)定,妥善包裝,作出危險品標志和標簽,并將其正式名稱和性質以及應當采取的預防危害措施書面通知承運人);按時接受貨物。
【參考答案】承運人的義務和權利:
承運人的義務有:承運人應在開航前和開航時恪盡職責使船舶適航;承運人應妥善而謹慎地管理貨物;船舶不得進行不合理繞航;由于承運人在其責任期間內不能免責的原因,貨物發(fā)生滅失或損害的,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的主要權利有:運費、虧艙費、滯期費的請求權;留置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免除或賠償責任限制的權利;
托運人的主要義務:支付約定的運費;提供約定的、合格、合法的貨物;對危險貨物承擔責任(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有關海上危險貨物運輸的規(guī)定,妥善包裝,作出危險品標志和標簽,并將其正式名稱和性質以及應當采取的預防危害措施書面通知承運人);按時接受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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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論述提單的性質
【參考答案】提單的性質,是提單在海商法上所具有的內在屬性。關于提單的性質,學者們的看法不同,但均認為提單具有以下三種性質:
(1)提單是承運人接收貨物的收據。一般而言,承運人或船長在接收貨物或將貨物裝船后,即應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fā)提單,并在提單中記載貨物的主要標志、包裝、件數或數量、質量和貨物的外表狀況等具體情況。對托運人而言,提單即為承運人或船長已收到該提單所記載的關于貨物各項說明的表面證據或初步證據,若承運人沒有足夠的有效證據證明其實際收到的貨物與提單所記載的貨物不符,就應按提單所記載貨物的各種情況向托運人或收貨人交付貨物,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提單多在班輪運輸的情況下簽發(fā),租船運輸時,出租人或船長亦可簽發(fā)提單。在班輪運輸下,托運人與承運人一般并不專門訂立詳細的海運合同,而以提單條款確定權利義務,但是這些提單條款并非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本身,而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這是因為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早于承運人在托運人依據班輪公司規(guī)定的船期、運費率等情況填寫的托運單上簽字蓋章時就已成立,簽發(fā)提單不過是承運人履行海運合同的行為而已。
(3)提單是承運人據以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物權憑證。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特性,但不同種類的在不同的場合下,其所代表的物權的具體性質有所不同,既可以代表所有權,亦可代表擔保物權。提單的物權憑證特性決定了承運人必須憑提單放貨,但承運人一般簽發(fā)有正本提單和副本提單,大多數國家規(guī)定,只有正本提單才是貨物的物權憑證,正本提單的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要求承運人交貨,副本提單和大量收據均不為物權憑證。
三、評述海牙規(guī)則、漢堡規(guī)則和我國《海商法》對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和免責規(guī)定。
【參考答案】
(1)承運人的責任期間:①《海牙規(guī)則》第1條第5項“貨物運輸”規(guī)定:“貨物運輸,包括自貨物裝上船舶開始至卸離船舶為止的一段時間!睋艘话憧衫斫鉃,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從貨物裝上船到卸下船。在使用船舶吊桿裝卸貨時則為“鉤到鉤”期間;當使用岸上吊貨索具時,則為“舷到舷”期間,即以貨物越過船舷為界。承運人與托運人可約定“裝前卸后條款”。②《漢堡規(guī)則》第4條規(guī)定,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是貨物在裝貨港、運輸途中和卸貨港處于承運人掌握之下的全部期間。簡言之,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為“港到港”的期間。③我國《海商法》的規(guī)定基本與《海牙規(guī)則》相同。
(2)承運人的免責:①《海牙規(guī)則》第4條第2款規(guī)定承運人的免責共17項,分兩類,一類是過失免責,另一類是無過失免責。②《漢堡規(guī)則》改變了承運人責任原則。其對承運人實行完全過失責任制。在舉證責任方面,實行推定過失責任制。對火災的舉證責任作了妥協。即承運人應對此負責,但索賠人負舉證責任。③我國《海商法》第51條規(guī)定的12項免責與《海牙規(guī)則》的17項免責,并無實質意義上的不同。
四、某船裝貨后,準備起航,發(fā)現排污管冷凍,船員用火烤,不慎船舶起火,滅火無效,于是鑿洞滅火,結果船舶沉沒,貨物全損。請問誰對貨損負責(船員、船長、承運人、無人負責)?理由。
【參考答案】
此貨損無人負責;因為火災造成的損失為承運人的免責范圍,除非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當火災系船長、船員、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或者代理人過失造成時,承運人對火災所致的貨物損害可以免責。我國《海商法》第51條也是如此規(guī)定。
五、托運人甲將貨物交與承運人乙進行遠洋運輸,貨物裝船后,承運人要在提單上對貨物表面狀況作不良批注,如作了不良批注會有什么后果?應甲的要求,且甲提供了保函擔保的情況下,乙未作批注,請問我國對保函的效力是如何規(guī)定的?
【參考答案】
(1)承運人在提單上作了不良批注時,承運人在目的港交貨時,對貨物的損害,只要不超過批注的范圍,即不負賠償責任。
(2)我國海事司法實踐中,關于保函的效力是承運人接受保函并簽發(fā)清潔提單,只要不是對收貨人進行欺詐,則保函在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有效,但對于第三者提單持有人不發(fā)生效力。
六、試論述定期租船合同與航次租船合同的區(qū)別。
【參考答案】
(1)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事實上與班輪運輸中的承運人處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是承運人,在任何情況下,應對完成約定航次的運輸任務直接負責;但在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關系,除出租人簽發(fā)自己的提單外,出租人僅對承租人負責。即使出租人的船舶有可能因運輸合同或承租人的其他債務而被扣押,但這并不影響其根據定期租船合同的規(guī)定,向承租人追償其不應承擔的部分責任。
(2)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給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艙位,除裝卸費或墊倉物料等費用另有約定外,得自負一切費用,在出租人提供給承租人的是整艘船舶,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內,船舶可在約定的航區(qū)內由承運人控制、調配和使用。除出租人承擔船舶的維修和保養(yǎng)等費用外,其他有關船舶營運費用得由承租人承擔。
(3)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收取的是運費,或是按照貨物的數量或重量計算的運費;而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租金是按照船舶載貨能力每噸每月計算,或按船舶每月的租金率計算。
(4)根據航次租船合同的規(guī)定,承租人僅承擔在裝港或卸港超裝卸時間的滯期損失;但在定期租船合同下,除合同約定可停付租金的時間外,不論承租人是否使用船舶,裝卸是否發(fā)生延遲,承運人都應按規(guī)定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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