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主觀題考試綜合模擬卷(2)
(一)
簡述商標權的四項基本內(nèi)容。
【參考答案】商標權的內(nèi)容可以概括為使用權、禁止權、許可權和轉讓權四個方面:
(1)使用權。商標權人可以將其所有的注冊商標依法使用于其生產(chǎn)或經(jīng)營的商品之上,以發(fā)揮該注冊商標的經(jīng)濟作用,獲取預期的經(jīng)濟效益。
(2)禁止權。指商標權人享有的排除任何第三方未經(jīng)其許可在相同或者類似的產(chǎn)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權利。
(3)許可權。指商標權人在權限的范圍內(nèi)轉讓其商標使用權,允許受讓人在支付一定的使用費之后使用其注冊商標,而商標權人仍保留其所有權。
(4)轉讓權。指商標所有人將其商標權全部轉讓給他人,而不保留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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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保險人應從哪幾方面具體遵守誠信原則?
【參考答案】
(1)陳述必須真實。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以前對保險標的所作的重要陳述必須真實,否則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這種陳述包括關于事實的陳述,也包括表示期望或信心的陳述。對于事實的陳述只要基本上是真實,對于表示期望或信心的陳述只要是以善意作出的,即應視為真實。
(2)必須披露重要事實。被保險人應于訂約前將他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況告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所謂重要情況是指對一個謹慎的保險人在其決定保險費率或決定是否承保此項風險時,將會產(chǎn)生影響的情況。主要有:減少風險的情況;保險人已經(jīng)知道或推定其已知道的情況;經(jīng)保險人聲明不必告知的情況;按照明示或默示的擔保條款,無須告知的情況。
(3)不得違反保證。保證是指被保險人保證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或保證某種情況的存在或不存在。保證是保險合同的基礎,如果被保險人違反其保證,不論其是不是有過錯,保險人均可解除合同,并對因違反保證發(fā)生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也可要求增加保險費。
(三)
簡述海運提單、空運單、鐵路運單及多式聯(lián)運單據(jù)之間的異同點。
【參考答案】海運提單、空運單、鐵路運單及多式聯(lián)運單據(jù)之間的異同點主要在于:
海運提單、空運單、鐵路運單和多式聯(lián)運單據(jù)之間的基本共同點,是這些貨運單據(jù)都是承運人與托運人雙方所訂立的合同的憑證。
基本區(qū)別在于它們是否是物權憑證。提單是物權憑證,原則上是流通證券,買賣提單等于買賣貨物;空運單和鐵路運單則不是物權的憑證,不代表所承運貨物的價值,不可轉讓,不可議付;多式聯(lián)運單據(jù)依據(jù)交貨人的選擇,可以做成可轉讓單據(jù),也可以做成不可轉讓單據(jù),如簽發(fā)可轉讓單據(jù),應列明是按指示或是由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須經(jīng)背書后轉讓。如列明由持票人交付,無須背書即可轉讓。
(四)
請問在哪些情況下賣方對所交貨物的知識產(chǎn)權的擔保義務不適用?
【參考答案】
第一,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jīng)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對貨物會提出有關工業(yè)產(chǎn)權或其他知識產(chǎn)權的權利或主張,則賣方對買方就不承擔由此而引起的責任。
第二,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關工業(yè)產(chǎn)權或其他知識產(chǎn)權的權利或主張,是由于賣方要遵守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程式或其他規(guī)格而發(fā)生的,則應由買方自己負責,賣方可以免除對貨物知識產(chǎn)權的擔保義務。
另外,《銷售合同公約》第43、44條還規(guī)定:買方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對貨物的權利有請求后,應在合理時間內(nèi)將第三方的權利或請求的性質通知賣方,否則,就將喪失對賣方的追索權。
(五)
甲與乙簽訂船舶買賣合同,甲將所有的船舶“東方1號” 賣與乙,乙付了首期船款,余款交接船舶時結清,但未交接船。后甲又與丙簽訂合同,將船舶賣與丙,丙付清船款并與甲交接完船,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乙得知向法院起訴甲與丙,要求甲履行合同,并要求丙將船舶交還。此案如何處理。理由。
【參考答案】
乙不能再要求甲履行交船義務,因為甲已經(jīng)交付不能,但可以返還首期船款和承擔違約責任。乙也不能要求丙交還船舶,因為丙是善意的第三人,其經(jīng)過合法途徑取得了船舶的所有權。
(六)
甲所有的某船在海上航行過程中遭遇危險,請求乙救助,約定按獲救價值15%給付救助報酬,后船舶與貨物均獲救,船舶獲救價值為200萬,貨物獲救價值為100萬元(假定貨主對此無異議,已支付),后船舶在另一港口因船舶所有人之前拖欠船舶修理費50萬元,被船舶修理人起訴。船舶被法院扣押,后法院依法拍賣船舶。為此法院發(fā)公告,以下債權人進行了債權登記:(1)船員的5個月的工資,(其中海難救助之前的3個月工資共計6萬,海難救助之后的2個月工資4萬);(2)碰撞碼頭造成的碼頭損壞計20萬元(發(fā)生在海難救助前);(3)海難救助報酬30萬元。再后,船舶拍賣的款項扣除法院的拍賣費用及訴訟費,剩下150萬元。問此案的債權人就150萬元的款項如何受償?(受償順序)理由。
【參考答案】根據(jù)《海商法》第22、23和25條的規(guī)定,本案的受償順序和款項為:
、俚谝豁樞驗楹ky救助報酬30萬元;②第二順序為船員的5個月的工資10萬元;
、鄣谌樞驗榕鲎泊a頭造成的碼頭損壞計20萬元;
、艿谒捻樞驗榇靶蘩碣M50萬元。法律的規(guī)定是鼓勵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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